私自替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0年8月,孙某应聘到某工程公司所属的工地看管桩机,2011年1月8日,因家中有事,孙某在未经公司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让他的朋友李某顶替其上班。李某在工作时,右脚不慎被拉混凝土的拖拉机压伤。伤后,该工程公司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双方就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和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了纠纷,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讨论一:李某的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讨论二:如果李某是孙某的同事,李某的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坐沙发,看了下标题个人觉得应该是工伤。 1、李某和孙某是同事吗?也就是说,李某是否也是该工程公司的员工?若不是,该公司对李某的受伤负有部分责任,(管理不到位,让非本公司职工上岗作业),从道义上讲,公司为其垫付医药费这一做法是非常妥当的。假如李某在自己单位上了工伤保险的话,就更不能算工伤保险了。
2、若是,公司应该不管是否经过管理员同意上岗作业,也可以积极为个人争取更多的利益,申请工伤认定。这取决于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怎么举证了。
从工伤认定的角度看,关键的问题是:李某代班期间是否是李某的正常工作时间。这要考虑实际情况了,看李某在受到伤害的时间段应该是在休假?倒班休息?还是在自己一边上班,一边帮助同事?如果是前两种情况,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如果是后一种情况,李某受伤时不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不在他的工作场所内工作。
其实,如何认定还需要更丰富的资料和细节。个人想法,参考。
本帖最后由 hogan_bj 于 2011-3-24 10:16 编辑
我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争论的焦点应该在于“李某是否与该公司构成雇佣关系”我觉得应该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于未征得公司同意,那是公司管理的疏失。 李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总则对于条例的使用范围有明确的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以上,案例,李某根本不属于施工单位的职工,何来工伤可谈?如果能够认定为工伤,那么,以后,有社会人员随便进入工地发生事故,随口一说,我与其有事实劳动关系,就都是工伤了?所以,李某与施工单位的问题应该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如果,李某是该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4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个人认为:若李某不是该公司员工不算工伤。该公司已为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做法已经不错了;若是该公司员工则应该认定为工伤; 应该不算吧 同意上面的分析,如果李某不是该单位员工,那么不应该算工伤,如果李某是该单位员工,那应该算工伤,即使不是在李某的工作时间内。 感谢分享,很好的案例!
以下为个人拙见,如有不当,敬请指导!
1、李某的受伤是不能人做工伤,他不是孙某所在的公司员工,但是从人道出发:给予医疗补助是必须的。
2、如果李某是孙某的同事,李某的受伤符合工伤界定范畴,须按照《工伤管理条例》执行相关事项。 1.不能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为是替朋友上班所以不能申请工伤
2.如果是同事就能申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