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终止合同是否可以向员工主张服务期的违约金?
前提当然是员工在职期间参加过专项技术培训、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服务期长于合同期、用人单位主动不续约、主动承担经济补偿金。现在问:能否向员工主张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二十六条没有提及这个情形。请各位大虾发表看法。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我觉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大合理。
个人观点。 从推理来看,我也倾向于不能主张,因为确实不是劳动者主动违反的,而且也不能套用二十六条所列举的劳动者犯错的情形。
这个当然不能,因为不是劳动者违法服务期限约定的。 企业要求终止,劳动者未违反约定,不能要求赔偿。 回复 3楼 oven327 的帖子
如果因员工的过错性行为(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主张服务期的违约金,我认为是合理的。
不知你的意见如何?谢谢!
回复 6楼 hzqlxls 的帖子
这个如果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就可以。 劳动者无过失,不存在违约情形。你是不是把合同期和服务期给分开算了?这样才会出现你说的情况的。 分开算了,服务期长于合同期。
单位主动提出,应该不能再要求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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