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见过这样的企业吗?
A君是某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于2011年3月份通过关系找到某上市公司B(大型制造企业)工作,并签订了就业协议,于签订就业协议第二天就到下属一个分公司生产车间实习,经过一个多月的实习期,A君明显感觉公司分配的工作岗位不适合自己,原因有:1、A君是女生,公司生产车间工作环境较差;2、该企业实行三班倒制,员工每个月要上2-3周夜班,严重影响了A君的正常生活,致使A君身体和心理都受到很大不利影响;3、生产车间部门领导欺负新人,对新来的员工处处刁难;4、企业人资管理极度不正规,在职十多年的老员工都没有社保和劳动合同,在公司没有任何安全感和归属感。现今,A君决定离开B企业,并希望终止就业协议,把自己的档案不转入B企业,但是去B企业人事部办理解除就业协议证明的时候,遭到该部门工作人员的无理要求:1、公司可以开具终止就业协议的证明,但是A君必须缴纳2000元的违约金;2、员工必须在企业内继续工作到一个月以后;3、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4、员工入职时缴纳的1000元押金不予退还;5、员工必须承认并书面保证纯属个人原因赔付公司损失,不得提起仲裁或相关诉讼。并且还恐吓A君说:“公司不是你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想走没那么容易”。
问题:
1、该企业这样做都有那些违法的地方?
2、A君应该怎么做才能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现在A君已经在分公司辞职,但是集团人事部不开具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怎么办?
4、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属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畴?能不能提起劳动仲裁或上诉?
补充:
这是正发生在我朋友身上的一个真实案例,急切的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谢谢~~~
再次补充:
签署的就业协议为一般的就业协议,无备注,无另行规定,没有违约金约定。
本帖最后由 红尘HR笑 于 2011-5-13 12:18 编辑
一、 该企业违法的地方:
1、 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2、 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 扣发A工资;
4、 要求A提供押金违法,并且押金不退还;
5、 强迫A保证;
6、 要求A必须一个月以后辞职违法。
二、 A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向司法机关起诉,主张:
1、 一个月的工资;
2、 退还1000元押金。
三、 A君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果协议中有约定),B公司应该出具解除协议证明;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在企业工作属于实习,不属于劳动法规调整的范围,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本帖最后由 雪中鹰 于 2011-5-13 11:26 编辑
直接找劳动部门吧,违法的太离谱了 抢板凳!~
胁迫、押金、扣工资!哇,条条都违法,真是牛人企业!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1-5-13 11:12 编辑
地板抢了 可以拒绝无理要求,申请仲裁。由于是在校学生,可以请学校出面。 支持一下,有空再来补充。。。 如果协议中没有违约金,企业单方面规定是无效的,不用支付违约金。 {:5_257:}我见过牛的,就是没见过这么'牛'企业,什么都不用谈了,法庭上见好了 回复 1楼 红尘HR笑 的帖子
--- 这个首先要看看双方签的这个就业协议里面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使企业、学校、员工三方面的实习协议,还是企业、员工间的实习协议。
--- 关于企业的做法,有违法的地方。各地方应有相关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一下是广东省的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安排实习经费或者挪用实习经费的;
(二)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三)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四)拖欠、克扣学生实习补助的;
(五)未按照协议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六)发现实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学生权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七)其他影响学生实习或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
(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
(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
(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
(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
(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所列行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应当将学生送回学校所在地,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五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指导、教育和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实习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实习学生应当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学校、实习单位、见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实习、见习协议约定,对实习学生、见习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在实习、见习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实习、见习单位可以终止其在本单位的实习、见习。
第六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资助、补助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助、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获得相关补贴、资助、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习、见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校大学生劳动实习,不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的保护......仲裁不能受理,只能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将根据约定的内容来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