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书
发表于 2011-5-13 11:44:14
1、该企业这样做都有那些违法的地方?
第一,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基于此,社保、劳动合同等无从谈起;
第二,工资支付。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不叫工资,只能说是劳务费,这个要看双方之间的约定。
第三,至于违约金,这个是可以在就业协议中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现在公司让赔付违约金,无法于理不符;
第四,至于工作岗位、三班倒、转档案这个是可以协商确定的。而且,转档案应当是正式就业之后的事情。
2、A君应该怎么做才能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目前情况来看,虽然A有理,但经不起折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走法律途径吧,按照民法的原则诉讼。
3、现在A君已经在分公司辞职,但是集团人事部不开具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怎么办
方式一:协商,沟通;
方式二:A自认倒霉,屈服于公司;
方式三:诉讼,但A拖不起
4、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属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畴?能不能提起劳动仲裁或上诉?
劳动仲裁不会受理,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保护范畴,这个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判例,有的判例认为属于,有的则反之。
题外话:
应届生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是尽快找到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殊不知,正是在这种心理驱动下,才没有对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此外,应届生缺乏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导致了在就业过程中利益受损。比如A可以缓一缓再签就业协议,或者在公司要押金的时候就有所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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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_shuoyun
发表于 2011-5-13 11:51:25
回复 6楼 shi_shuoyun 的帖子
学生可能不行,请学校出面。
芋儿
发表于 2011-5-13 12:29:12
大学生在毕业之前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身份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这种事先找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一下。另外,那个就业协议有关于违约的条款吗,是怎么约定的?
常诚
发表于 2011-5-13 12:56:57
回复 1楼 红尘HR笑 的帖子
试着说说,其实我最先看到这个案例,看到之后的反应是:“混账企业混账人事”,但因为没有这样的实际处理经验,可接连接收到几个好友的留言,要求我说说,那我就试着说说:
1、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三方协议(就业协议)就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它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就是: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目前的问题是:
第一、A还没有毕业就到了企业就业,应该视为“实习”;
第二、如果A是属于企业正式接收,那么三方协议已经过期,自行终止了,公司应该和A签订劳动合同,可是案例中没有提及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判断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是3月份入职,至今已经超过了一个月期限,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作为A,可以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离职。
其他违法的地方:
第一、收取押金1000元;
第二、要求A缴纳违约金2000元;
第三、扣发A一个月工资;
第四、胁迫:比如“员工必须承认并书面保证纯属个人原因赔付公司损失,不得提起仲裁或相关诉讼”。
2、A接下来可以这样做:
第一、要求学校出面处理;
第二、利用当地政府提供的免费律师服务,直接去仲裁委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
第三、至于人事档案上,可以不要就业协议终止证明的,因为民企、外资企业需要经过人事局或者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人,协议书上也是须要他们签字的。他们那里是有登记手续的。因为A还没有毕业,人事档案还在学校,可以找学校解决这个问题。
第四、可以找当地媒体,这样做可以减少时间成本。
木子娃娃
发表于 2011-5-13 13:30:17
这样的上市公司!
夹小包穿小貂开捷达喝小烧
发表于 2011-5-13 13:31:43
上市公司没社保?汗~
蓝色翅膀
发表于 2011-5-13 13:47:20
有点疑惑,“在职十多年的老员工都没有社保和劳动合同”,这样的公司还能上市,真是有点儿不理解
我爱书
发表于 2011-5-13 14:11:21
回复 17楼 蓝色翅膀 的帖子
呵呵,这就是上市审计的结果
飞翔2000
发表于 2011-5-13 20:49:36
没见过,这种企业不是违法是无法无天,直接封掉
85zhen
发表于 2011-5-13 21:12:11
我觉得A应该找人事部门负责此块人员好好地谈谈,让其帮A理清规划,如此岗位让应届生下车间的目的是什么?(是熟悉产品还是熟悉工作流程,以便带有目标性地工作)在车间实习要多久?实习之后可以在什么部门什么岗位工作?实习结束后的福利与待遇?公司企业文化?团队与个人成长?等等,然后A再做权衡看到底值不值得留下,如果实习只是短暂性的工作,那么大可不必放弃这么好的工作机会,毕竟有大企的光环以后再出去找工作也容易得多。
其次,如果真的不想留下,那么也要跟HR好好地谈,坦诚地告诉他不喜欢这份工作的原因是什么,公司能不能解决,如果不行,强扭的瓜不甜,企业想找到合适的人共同发展,员工也想找到合适的平台充分发挥才干,合则聚,不合则散,员工本来就有选择工作的权利。如果HR实在是蛮横无理,一再恐吓,那么A也可以以其人之道还至其人之身,以投拆相威胁,毕竟这个企业存在着这么多不规范的地方,他们肯定也怕。在跟HR谈之前,建议A去看看就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做到谈判时胸有成竹。
现在A君已经在分公司辞职,但是集团人事部不开具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怎么办?这点我认为没关系,就业协议书应该只是用于就业统计之用,应该不会影响到A在其他企业就业的意愿。另外档案这块的调动也是需要经过一些程序才可以办理调动的,如果没有A的签字确认流程是转不过来的。
本帖最后由 85zhen 于 2011-5-13 21:22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