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1、员工进公司后不签劳动合同,缴纳保险采用的合同是保险办理人代签的。2、员工与公司HR负责人沟通过,要求签合同,但是HR屡次推脱说没必要,有那个合同即可。
3、有辞职员工要求不签合同给双倍工资,公司开始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签订合同。但是合同签订的日期要求从入职开始,而非现在的时间,如果不签就扣工资,避免以后再有辞职的员工索要双倍工资。
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是实际发放工资的60%,为了少缴纳保险。
请问,
1、代签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行为,除了给员工双倍工资,还有什么赔偿。
2、如何证明与HR沟通过,但是对方屡次推脱。
3、企业这么做,员工应该如何处理。
4、如果签了字就证明认可60%的工资,将来仲裁对员工也不利,应该怎么办?
5、要求赔偿双倍工资,是否有仲裁的期限要求。如在公司工作两年后提出,是否还可以索赔。
本帖最后由 郭小羿 于 2011-6-2 14:45 编辑
顶起来 继续关注 为啥没回复呢,崩溃~~{:5_284:} 来学习高人只见 回复 1楼 郭小羿 的帖子
1、代签合同当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附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于没签劳动合同,等于没有试用期,约定并履行了试用期的,按转正后工资支付赔偿;员工以此提出辞职,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2、不用证明,举证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主动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员工责任或者员工不愿意签的,公司反而应该考虑解除劳动关系,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3、企业这样做,员工收集证据,申请仲裁,准备拿双倍工资去~~
4、同上,你懂的。
5、有时效的,时效是1年。双倍工资的申请范围是入职后第二个月到满1年整这段时间,共11个月。时效的计算,从入职第二个月第一天开始算起,至入职第二年第二个月开始,就仲裁时效全过,1分也没有了。
例:A2010年1月1日入职,其追讨的范围是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11个月双倍工资。从2011年2月1日开始,2010年2月1日这一天的双倍工资就过仲裁时效了,从2011年3月1日开始,2010年2月份整个月的双倍工资,就过仲裁时效了,只能追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了;如此类推,知道2011年12月31日后,全部过时效。
说得有点啰嗦,希望你懂的~~ 如果没(违规词汇)明员工甲代已签订劳动合同是经过乙书面同意或委托的,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这里面的问题比较多,但是主要的问题在公司。可是会有很多老百姓会为了有个饭碗忍气吞声 代签的合同无效,等同于没有签合同,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对于借故推脱签订合同的员工,建议尽早清理掉。
双倍工资不同于工资报酬,时效为一年。 回复 5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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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滴,关于仲裁时效,双倍工资1年时效,这个非常明确。因为,这里的双倍工资补偿部分,是属于赔偿金额,而不是工资。同时,时效的计算开始时间,是从“员工知晓自己利益受损之日”
开始。那么,哪天是"员工知晓自己利益受损之日呢"?在法律层面上,应该签合同了,而没有签,员工的利益受损了,这时候就应当知晓了,知晓之日,应当是未签劳动合同开始计算双倍工资之日。 2010年12月10日入职,假设现在申请仲裁,转正工资为A的话,一共能拿到多少工资?(双倍工资加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