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单位能反悔吗?
最近一直在学习《**律师说法》,看到一些不错的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小张是上海一家大型IT公司的技术总监,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3月9日到2009年3月8日,公司每月支付小张8万元劳动报酬,同时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后,一年内小张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类似或者竞争的业务,公司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每月支付小张8万的经济补偿。如果小张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需要向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2009年3月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与小张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期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书面通知小张不再需要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张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公司也不再支付其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小张认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自己有权利继续发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按月支付其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小张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应得到的经济补偿。
请问:仲裁会如何裁定这起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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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8-4 18:03 编辑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8-4 18:05 编辑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8-4 18:10 编辑
2009年3月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与小张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期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书面通知小张不再需要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张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公司也不再支付其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这说的是公司的权利。
小张认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自己有权利继续发行竞业限制义务。→这说的是义务。
那么,公司是可以放弃其权利的,则不需要支付。 如果公司正式提出放弃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应该是不用支付竞业补偿的,小张也可以不用履行竞业限制。 我感觉合同是双方共同制定的,应该共同履行,竟业限制应该履行。 以前合同约定为“同时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后,一年内小张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类似或者竞争的业务,公司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每月支付小张8万的经济补偿。”现在公司单方面更改,员工不同意,这是不可取的! 应该可以的吧 公司可以放弃对小张竞业限制的要求,同时不向小张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个人感觉应双方协商 经济补偿金其实是为了弥补用人单位启动竞业禁止造成的员工择业上的狭隘的一种方式。
既然公司决定不启用竞业禁止,那么,自然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问题我也弄不大准,学习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