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 医疗期是否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案例介绍】现年54 岁的王先生从1998 年起一直在某公司上班。 2006 年2 月,王先生被查出患有
肺癌后长期病休。同年12 月,王先生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007 年1 月,公司与
王先生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仍在家病休,公司每月支付病假工
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
2008 年11 月,该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言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而王先生的
医疗期也已结束,鉴于王先生目前的身体状况,公司决定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
同。随后,公司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王先生认为,从1998 年至2008 年,他已为公
司工作满10 年,公司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先生向劳动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他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
出裁决为由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某公司告诉法官,王先生于2006 年2 月起病休,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情况下,公司已给予其24 个月的医疗期,完全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如今王先
生不具备劳动能力,因此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案例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
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王先生于1998 年2 月
进入被告公司工作, 2006 年2 月开始病休直至2008 年12 月31 日,王先生和公司虽然于
2007 年1 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签订前原告已被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也没有履行过劳动义务,因此对于该份劳动合同仅仅只能作为双方对
医疗期延长的约定,而不能作为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劳动合同确认。
法院认定王先生在被告公司工作尚未满十年,而合同期限因医疗期而顺延系为照顾劳动
者的特殊情况,王先生将医疗期一并计算在工作年限中缺乏法律依据。再者,王先生已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仍处在治疗中,其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不具备客观条件。据此,
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他的医疗期不应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5_252:}学习了 办理病退呗,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提前退休的。 新的知识点{:5_222:} 如果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得算了,是吗 嗯,分享了{:5_244:} {:4_78:}{:4_78:} 又学习了 得好好学习学习 嗯!也不能一直坑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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