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ou13 发表于 2011-8-11 09:43:04

电子邮件申请能当做书面申请吗?

情境一:
       近日,A员工考虑离职,于8月1日在公司办公系统发送了一份电子离职申请书,希望在9月1日离开 工作岗位。

情境二:
       8月,一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希望为这批人员办理续签,但是有部分员工意向不明确,现通过公司办公系统发送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已确认员工是否愿意与公司续签。。

注:办公系统中能显示发件人、收件人姓名、邮件发送时间且精确到秒,公司制度及通知均在系统中发布,类似于网络论坛。



问题:
1、电子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否相关案例分享?
2、如何处理以上两个情境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风险?


各位高人指点指点!!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8-11 09:56:39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你只需要提交书面辞职书即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若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接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可以通过特快专递形式邮寄通知书,保存好邮寄收到回执。达到法定的三日或三十日即可离职。”公司内部邮件提出离职与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参考 请高人解答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1-8-11 10:01:29

1.电子邮件的效力类似于我上次提问的关于短信的效力问题。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邮件和短信的效力,没说行也没说不行,法律没规定邮件或者短信不构成证据。邮件可以算证据,只要证据链确凿即可(如可证明对方的邮件来自本人即可)。
2.做法a、完善公司制度,离职、续签合同制度化,凡事有据可依;
           b、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离职方式途径,是必须通过书面还是其他都可以;
           c、做一些沟通,看看用工意向不明确员工的意图,尽快续签。
3.对第一点,我的说法不是法律,如果你们有异议,直接可以咨询法律顾问或者咨询公司。希望合理尽快解决问题!
           祝好!

凊伈 发表于 2011-8-11 10:27:44

保险一些还是书面的比较好,签字确认

qangel 发表于 2011-8-11 10:35:34

1、建议通过书面会好一些,白字黑字签名的效力还是保险的多。
2、类似于第一个问题,最好事先与员工有相关的协议或者颁发过相关的制度,员工的确认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式进行,一定要有据可依。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1-8-11 10:38:39

刚才和高人糖糖沟通了一下!得出以下结论,共享之: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观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 “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

黑色猫咪 发表于 2011-8-11 11:11:39

书面的最好

常诚 发表于 2011-8-11 12:24:59

回复 1楼 liou13 的帖子

这个问题,请看:
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究竟能否成为证据?(点此即可进入)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最好是建立书面的固定证据为妥!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1-8-11 13:04:41

回复 8楼 常诚 的帖子

哈哈!看来常版主也是有备而来!!!系统了!顶!
   

小差火 发表于 2011-8-12 11:26:40

1.有法律效力,但公司可以不批,邮件是离职申请!
2.用电子邮件确认劳动合同意向书,我认为不好,这个需要书面的,毕竟出了问题,
仲裁和法院还是向着弱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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