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风故人 发表于 2004-1-30 13:52:00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人员奖金是否该发?SOS

我公司有部分员工于2003年12约1日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年终奖金是在2004年1月份发放的,根据老板的指示,只要已经离职的人员奖金一概不得发放,但有员工到公司里来闹,非要公司支付奖金,并且以起诉为要挟,公司该怎么处理,请教各位,是发给他还是不发?
谢谢!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万事如意!

saharaliu 发表于 2004-1-30 15:57:00

按月折算给

某次培训课上,劳动局的负责人说把年终奖金按月折算发放给他。

easy_sjmile 发表于 2004-1-31 12:58:00

这种情况在我们公司是不发的

年终奖是对过去工作业绩的评估,如果在劳动合同和公司相关制度中明确了发放的形式和标准,按制度执行。如果企业要归避,可以换性质,如慰问金等,是公司的一种福利,公司就有解释权了。

100-1=0 发表于 2004-2-1 17:17:00

奖金是对个人工作业绩的评价

合理的发,如果公司不想留的人,自然是濒临淘汰的人,不发也说得过去。

西风故人 发表于 2004-2-2 09:10:00

非常感谢!

我觉得是不发的,但我也咨询了法律顾问,按《劳动法》奖金是个人收入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对所有员工都发的公司绩效奖,如果员工起诉,公司很可能败诉。我已经将这类情况告诉了总经理,他的意思还是不发,但就是不知道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才能规避员工起诉的风险,各位是否有好的办法?

冰雪独情 发表于 2004-2-2 11:25:00

不发

年终奖是对过去一年工作的认可,其实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奖金,做为福利,公司应该对现有员工发放,对发放奖金前离职的,可以不发给年终奖。假如我们要发的话,那么是不是本年度内走的人,都要补发呢。做什么事情总要有个界限。

風輕揚 发表于 2004-2-2 16:49:00

應該要發

1'年終獎金應該是獎勵在公司服務了一年的雇員,從發放對象和時間上講應該要發.
2'獎金是雇員工資的一部份,從法律上講必須發放.
3'定義年終獎金制度是獎勵在職員的,明確發放時間,不在職人員不得參与分配.講清楚讓所有的雇員知道才不會亂.

少爷 发表于 2004-2-2 17:10:00

该发

劳动合同到期,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应享受自己劳动所带来的剩余价值。本公司对合同到期人员都按工作月数发放了年终奖,对辞职的则未发放。

西风故人 发表于 2004-2-3 15:11:00

还是感谢

有了大家的支持,我已经心中有底了,明后天我就办理该事。

虫子大哥 发表于 2004-2-3 15:34:00

我的观点

在奖金计算期离职的,可以不发,年终奖做为一种激励措施,是对员工一年工作的肯定和下年度工作的激励,发不发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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