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xu 发表于 2011-8-15 18:56:02

解除医疗期已满员工的合同,操作是否合理?请高手帮忙!


  员工已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9月16日满医疗期。我们决定于明日去员工家里探望一下,并准备了以下两份通知:

一、《调职通知》。关键内容如下:
  因XX原因,由XX职位调动为XX职位,薪资无调整。将从2011年09月17日开始生效。

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关键内容如下:
  鉴于您在合同期,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最后工作日为2011年9月16日,工资将发至2011年9月16日。

  准备先将《调职通知》给予员工签字后,再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给予其签收。因之前员工一直不予明确告知,医疗期满能否回到公司工作,故如此操作。

  请问各位:
  1、提前30天告之员工,但在同一天出示两种选择处理的通知,有无漏洞?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要注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事宜?因为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我们需要由总部审批,为万无一失,故意未注明,但会口头告之员工。



洪水的平静 发表于 2011-8-15 20:20:10

今天本人刚处理一起同样的事情,职工医疗期结束,但仍无法到公司上班,我认为企业不需要急着那个时间点去处理此事情。
我的处理办法如下:
职工医疗期结束,过半个月或一个月,到月底后仍无法上班(这段时间可以让其写申请事假及其申请事假的原因是其因病医疗期满仍无法上班),这就不用安排其他的岗位了,直接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解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个是提前一个月或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不低于相当于本人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是弱势群体,而且人家是因病而被解除,所以一定要好好与其交流沟通吗,避免操作者与其结仇!所以在相关补贴费用上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以支付!

个人之见!

洪水的平静 发表于 2011-8-15 20:21:05

为了避免员工不签收,可以进行录音!

gelingqing 发表于 2011-8-15 21:05:22

呵呵,很经典的现实案例,非常感谢!

洪水的平静 发表于 2011-8-15 21:25:43

回复 1楼 joyxu 的帖子


    不好意思,光顾着说自己的想法,还没有回答你的问题呢,
同一天出示两种选择处理的通知?其实也没必要出示调职通知(具体以当地仲裁为准,我是咨询过当地仲裁科科长的),同时最好的方法就是要求其请事假(具体原因见上面我所说的,因为万一员工签订了要回来工作呢?你又怎么去界定不胜任工作呢,或是回来工作产生工伤了呢?谁负责?)然后再与其解除,这样可以避免一天出两份通知!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要注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事宜?因为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我们需要由总部审批,为万无一失,故意未注明,但会口头告之员工。
只要员工签订,我个人认为问题不大,但是对于企业及对于员工来说,建议明确清楚,否者双方将来都说不清,对于较真的员工会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的!如果你不写清楚,员工不签订,会耽误你时间的!


Henry.W 发表于 2011-8-16 08:36:08

好话题,学习了。

小差火 发表于 2011-8-16 10:50:51

这样的操作,我觉得不合理!
因为你都没让他回原来的岗位工作,怎么知道他不能胜任原岗位;
这样调岗的话,我觉得依据不充分,还有第二份通知,意图很明显,就是解除劳动合同!
说得不好听点,就是医疗期满了,公司不要你了!
可补偿在什么地方,有没有书面告诉员工?!(这个是合法解除补偿是法定的,事先可以算出来的,我觉得你应该做个预案)

以下我建议:
1.发个通知要他回来上班,不然按旷工处理!
2.给予调岗,但一定要注明原因(因病不能胜任原岗位)
3.我觉得解除的通知还是等会,能协商解除更好!(免得落得个不好的名声!)

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1-8-16 13:58:53

该员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有没有走相应的程序,如果有,那么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上面的规定来操作。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涉及到的补偿金之类最好写清楚,并且在文书当中尽量体现是员工自愿的原则。
本帖最后由 sunshinelzm 于 2011-8-16 14:00 编辑

cielle 发表于 2011-8-16 14:10:00

先看一下员工的意见,到底是想呆在公司,还是离开,留在原来岗位,还是换到其他岗位。解除合同是万不得已的做法,提前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金,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我最近也碰到这样的事情,这位员工是合同到期,不是无固定期合同,我们就多等了半年多,然后合同到期解除。

bibi1023 发表于 2011-8-16 14:30:59

为什么在同一天出示两种选择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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