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案例分享(1)是否属于工伤?
年吉林工伤认定案]A公司职工张某随同事一行四人出差采购配件,晚上与业务单位接待人员吃饭后去桑拿洗浴,因突发疾病猝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既不在工作岗位,也不在工作时间,更无证据证明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死亡,不予认定为公伤.各位童鞋,你们怎么看呢?(法院结果见二楼) [庭审结果]法院认为:出差时间依法应视为工作时间,正常的洗浴行为并非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是业务交往活动的连续,在正常业务往来中应视为礼仪、公关活动,是出差工作任务的延续。因公出差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工作场所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其工作状态的不确定性和延伸要相对宽泛。
张某因公出差期间应视为在工作时间段内,期间张某所进行的工作和生活,理应确定为在工作状态下,故张某因公出差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公伤。
本帖最后由 kenny1977 于 2011-8-17 11:10 编辑
应当不认定为工伤。 那个那个不是说公事出差了,出差后的一切活动出现意外,都应该属于工伤,嘿嘿···瞎扯滴·· 工作的延续,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考虑,应当是工伤 看看再说。 坐等高人解答!个人认为应该算工伤! 看该单位是否有先例:此类支出如果报销,应该算工伤。 并不是只在工作时间内的才算工伤,要看引发死亡的事件与工作有无关联,此案中猝死员工是为了与对方业务人员沟通交流而去的桑拿房,也应属于工伤事故。 这个应该看情况吧,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受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如果符合这个条件,但是吃饭喝酒导致的事故,就不算工伤了吧
求高人解答{:5_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