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与a签订劳务合同,现改为和b签订,算第几次签订
帮一个朋友问一下这个问题:同属一股份公司的子公司A和B,他入职时与A签订劳动合同,现改为和B签订,算第几次签订?何时能签无固定?
A和B同一个总经理,财务,人事都是同一组人员在管理,办公地点也在一起。因A和B属同一业务链,在第二次合同期满前从A公司调动到B公司(重签了合同),现在第三次合同期内,又由B公司调动到A公司,正要重新签订合同。第一次合同签订日期是2007年9月到2008年9月,第二次签订是2008年9月到2009年9月,第三次签订是2009年9月到2011年9月。
1.按照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可以和A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什么时候可以签订?
2.这种子公司形式,调来调去,合法吗?每次调的过程中,需要解除与上分合同的劳动关系?工龄、社保等又如何计算?
(这种情况在以前的老国企比较常见,最后这一段是我自己加上去的话)
希望诸位同仁,各位高手给予指导!
关注:)
这个阿斌老师以前讲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专题。
因为原公司就是这样操作的,只记得这样颠来覆去的签是无效的,工龄是要累加的。
具体要翻旧案了:)
此题目等待高人作答
我首先想到的是法人的问题,两个公司是否是同一法人,还是各自独立? 前堤:第一份合同工作地点,岗位,工作内容,是否有界定,调动岗位是否有出具调动证明,两家公司是否同一法人代表(注意不是总经理是法人)?以上前健问题。楼主没有陈述清楚啊。
如果:工作地点一致,岗位工作内容一致,法人代表一致,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工作地点不一致,法人代表不一致,而A、公司出具了调动文件或者通知。也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以上都不成立,那就得看合同内的内容了,如果合同内有附加的协议条款,注明A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调动该员工岗位至其他兄弟公司(不同法人,共控股股东)那么就不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如果两家公司同一门牌同一物业下办公地点,也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以上回签第一个问题:第三份合同就已经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如果:子公司之间调派是合法的,但也需要出具调动文件,如无调动文件,工作性质不变,工作地点不变(注意有些公司写的比较广例如:珠三角,长三角之类的地点),工作内容不变,那么也不属违法,同样,如果是同一法人代表,是无须要解除上一份劳动合同的。如果反之就需要了。同样。如果什么都没变,只是变了一个公司的称呼(名字有,但没有注册,注册了不同一个法人。)那么社保工龄都将继承。社保就得看两公司存在的关系而定了。如果是同一法人,同一工作地点,那么社保没变化,如果不是。那就得按你们协商的处理了。 高难问题,帮顶呗 我现在想搞明白一个问题,这个公司的组织结构是怎么样的,到底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这是个关键,也关系到法人是不是一个,所以这个问题偶暂不回答,等题意明朗吧 是的。关健在法人,其次是两家公司的财务是否独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江苏省法院和仲裁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意见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应认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劳动者因原用人单位重组改制进入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改制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应按改制时的政策规定处理。
因此,从次数上来说08年以后第一次是和B签,后来又和A签,如果再和A签,不构成连续两次,也就是说不构成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案例中叙述的员工入职时与A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这个是否是笔误啊?劳务合同是没有无固定期限的规定的。
1.按照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可以和A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什么时候可以签订?
从给出的条件来看,无法判定A与B公司之间是否属同一法人主体资格,如果不属,而且从A到B公司时,与A解除劳动合同重新与B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次与B公司签订的次数不能计为A公司的劳动合同次数。如果A、B公司之间有分、子公司的关系证明,则劳动合同签订次数是可以合并计算的。
2.这种子公司形式,调来调去,合法吗?每次调的过程中,需要解除与上分合同的劳动关系?工龄、社保等又如何计算?
分子公司的形式在集团公司内部是很普遍的情况,各公司之间的员工调动属于总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借调或外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8-17 15:05 编辑
回复 1楼 markkk2010 的帖子
我们目前的处理模式是按另一次合同计算,工龄延续,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签,其实“无固定期限”并不是洪水猛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