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女123 发表于 2011-8-23 09:05:51

怎么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

某集团公司下面有很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张三于2000年1月1日进入该集团公司下属的一个A公司工作,A公司与张三签定了劳动合同。2008年8月1日,因集团公司统一布局,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A公司将张三安排在集团下属的另一个B公司工作,进入B公司后,B公司与张三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此时,A公司并未给予张三任何经济补偿。
合同到期前,B公司欲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终止与张三的劳动合同。此时,张三提出,他于2000年1月1日入职A公司,2008年8月1日,被A公司安排到B公司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张三在B公司的工龄已经有10年以上,因此,张三可以要求B公司跟他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公司也应该准许,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B公司是否可以终止与张三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为多少个月工资?----------------------------------附:《实施条例》第10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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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的牵挂》
---庞龙
2011年8月16日出品

http://183.60.157.22/down_group95/M00/16/F4/tzydFk5L3T4AAAAAADrsPUMMTFE9990718/%E6%B5%B7%E7%9A%84%E7%89%B5%E6%8C%82-%E5%BA%9E%E9%BE%99.mp3?k=7mIuDTgsFtMmfa2gSvE2YQ&t=1314075687&u=222.248.128.189@0@aqzkkuel&file=%E6%B5%B7%E7%9A%84%E7%89%B5%E6%8C%82-%E5%BA%9E%E9%BE%99.mp3

http://v.ku6.com/show/aYWaQ0j6OZW2IHzd.html
本帖最后由 知女123 于 2011-8-23 09:16 编辑

陌上雪 发表于 2011-8-23 09:14:14

那就看在2008年转入子公司时候有没有经济补偿吧。

zorazyj 发表于 2011-8-23 09:14:54

呵呵,今天来的比较早,先占个位!慢慢理一下。


请问:B公司是否可以终止与张三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为多少个月工资


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里面有这么一条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张三的情况应该就是属于这种情况的吧!

那如果这样就是属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情况,所以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

  “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A公司将张三安排在集团下属的另一个B公司工作”属于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上面并没有有提出A公司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并不存在这个“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样张三的工龄就应该是从200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工龄*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这样吧?)


这样的话就应该是10个月的平均工资。{:5_263:}

嘿嘿
回答的很艰难哦,不知道对不对。


唉,失误{:5_278:}应该是2000-2001,2001-2002,2002-2003,2003-2004,2004-2005,2005-2006,2006-2007,2007-2008,2008-2009,2009-2010,然后还有2010-2010.12,把这个忘记了,不好意思!
这样就是11个月了。{:5_262:}


本帖最后由 zorazyj 于 2011-8-23 09:46 编辑

本帖最后由 zorazyj 于 2011-8-24 08:46 编辑

kongwu1981 发表于 2011-8-23 09:16:07

{:5_257:}学习到了

bj-hr 发表于 2011-8-23 09:38:40

B公司可以终止与张三的劳动合同,连续在单位工作满十年是需要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所以张三在B公司的工龄只有2年5个月。如果要追溯A公司的工龄,如果张三能够拿出工作调动属于公司安排的证据(或者公司不能出具工作调动属于张三个人意愿的证据),那公司给张三的补偿金也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再多算7个月工龄即可。

daijianghong 发表于 2011-8-23 09:49:46

先占个位,晚上解答{:5_208:}

hunsons 发表于 2011-8-23 12:16:11

偶是来学习滴

qangel 发表于 2011-8-23 15:01:07

每日一学,看知女发力了

qangel 发表于 2011-8-23 15:03:32

B公司可以终止合同,但必须依法赔付赔偿金
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一年赔付一个月,从2000开始,共需赔付11个月。

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1-8-23 16:07:09

案例中明确界定A、B公司均属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因此,在劳动合同中都是独立的合同主体。

1、张三从A公司到B公司时,是否与A公司进行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应该是关键因素。如果离开A公司时进行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到B公司又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在这两个单位的工作年限是不连续计算的。在这个前提下,B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按2个半月的标准支付。

2、如果张三从A公司离开时没有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案例中指出没有给补偿,是否可以理解为一定是没有解除呢,不太确定啊,实际中解除劳动合同主动给补偿的不是很多啊。),到B公司工作有相应的调动文件,则他在两家公司工作的年限是可以按工《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合并计算的。B公司应按张三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补偿金额应按11个月计算。

浅见,期待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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