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P1970
发表于 2011-9-14 20:40:54
我们一般是直接发给个人,可能与公司的产品有关系吧,食品行业的HR关注的有多一些
一瓶水
发表于 2011-9-14 21:03:38
我觉得人事部应该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在和医院谈体检方案时,可以要求医院体检完后提供每位员工的电子档体检结果,这样员工和人事部都可以拿到体检报告结果啦。
jiajialili
发表于 2011-9-14 21:17:54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1-9-14 14: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企业当初在设置这项福利的时候,就应该明确它的流程,指明最后归谁所有、归谁备案。
在制度中写清楚,每次 ...
支持杰同志的观点
yintianxue
发表于 2011-9-15 12:18:54
个人认为是隐私,如果没有必要,HR部门不应该查看。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1-9-15 13:18:04
你不看那还谁看,关键是看后如何。
s80s1b27
发表于 2011-9-19 21:14:58
让医院告诉人事,哪些职工要注意,再由人事通知职工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9-19 21:23:22
福利性体检的报告应当交员工个人处理,HR在没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不当自行查看。若履行职业体检HR可以查看。
andrewhui666
发表于 2011-9-21 17:02:58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9-19 21: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福利性体检的报告应当交员工个人处理,HR在没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不当自行查看。若履行职业体检HR可以查看 ...
我也这么理解,但有没有依据可以查呢? 否则人事和员工怎么解释呢? 谢谢!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9-21 21:49:36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斗草
发表于 2011-12-5 10:54:13
即使HR看过后,也要保密,禁止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