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到下一站 发表于 2011-9-14 17:49:54

我认为如果给公司带来不便的话,就要按照劳动法执行

孙进堂 发表于 2011-9-14 18:45:37

需要按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daijianghong 发表于 2011-9-14 20:01:28

建议在15号左右发放上月工资,无论他什么时候走都是要结完工资再走吧!他不办理相关手续就不要给他结算工资!或者,由于罚款违法,但是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是合法的!前提是公司要有一套经济损失结算制度,并且这个制度,经过工会审批和职工签字。

JXP1970 发表于 2011-9-14 20:10:08

这个问题是蛮头痛,我们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急辞的员工需要赔偿公司损失,代价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可是这是个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涯鸦 发表于 2011-9-14 20:24:14

有些外资企业,会采用上月工资,再下月发放的办法作为扣款(目前没有规定这样不可以,此企业还是世界500强);对于即辞即走,个人觉得效益利弊,实在不行要威胁,部门长不可以说放就放,如果部门长放了,就不可以强行要求人力资源部马上补上;如果没有通过部门长直接自己走了,可以派探子了解其去的企业,然后直接去劳动仲裁,要对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员工想走,其他企业承担不了,自然能减少事情的发生,不过这个太绝了,用来吓唬比较好,直接做不排除有员工会在公司耍无赖或破坏……最还一人为本

花、浅眠 发表于 2011-9-14 20:47:24

我觉的在日常工作中你们就要为这个情况做好准备。
例如:ABC三位员工,让A、C在平时各了解一部分B的工作,如果B突然提出离职,而且立刻就要走,那么A、C两个人就可以合作完成B的工作,直至接替B的人员入职交接。形成一种工作的衔接。
如果现在出现了员工突然要走的话,可以进行部分的扣款。而且不批的话,没有什么不人性了什么性的,他都没跟你讲人性,你讲什么人性啊。该扣的扣,该不批的不批!
我们公司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所以具体扣多少还是没个准的!但是扣款的依据必须要有, 在员工手册啊什么的上面要有!而且最好是有证据证明,员工是知道这一条的!在入职培训时候,可以让员工签字确认了解手册上的每一条!

如梦@ 发表于 2011-9-15 08:03:03

如果要让员工赔偿损失,一定要有依据哦!他的即辞即走给公司带来了什么样的损失,如何计算的!并不是你想扣就扣的!

三省其身 发表于 2011-9-15 08:27:42

本帖最后由 三省其身 于 2011-9-15 08:35 编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不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但实际上操作,又是怎样的呢

贾娜 发表于 2011-9-15 08:40:04

多谢!

taojl 发表于 2011-9-15 08:51:49

如果没经批准,即辞即离,按劳动法规定离职提前天数计算,期限内按旷工处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这样不仅可解除合同,还可以加倍扣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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