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指标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员工是否应该有产假?
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计划指标内生育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但对于超计划生育的只有罚款的规定,没有明确是否应该享受产假。那么这类女职工是否应该享受产假呢还是按照病假对待?个人觉得无论是否合法,员工生育,企业都应让员工享受产假,合法与否不是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
产假应该给 只是工资可以不给啊
不过这个估计也要看公司的吧 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就自己企业规定咯,于情来说,人家生孩子你就算不给休息,人家也会请假的。企业还不如做个人情,呵呵.....
工资我觉得可以不给,但是要给最低生活保障吧。 很多企业在员工手册中约定违反计划生育的除外 我认为应当按照病假来对待 妇女生育期间应该正常享受产假待遇 产假是应该给,但是不享有产假工资就是了
当然要给了,这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应该保护的内容,生育了就要给产假,不管是第几个孩子,现在生活压力这么大,就是鼓励要孩子也不会多于2个的,哈哈 大多企业都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必须持有《准生证》、《结婚证》,以及“违反计划生育的除外”。这样对企业来说相对有力些。 计划内、计划外是我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专利,早该废止了。关于楼主提到的问题,我觉得企业是应该给,而且我们公司也给。不管她有没有准生证,只要员工生了孩子,“生育”的现实就客观存在,那么她就应享有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