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吼反抗
发表于 2011-10-8 11:24:39
Mark.Yao 发表于 2011-10-5 13: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举个例子:
2011年9月,应出勤工时23天,员工甲、乙基本工资均为3000元,班制相同。
员工甲实施标准工时 ...
谢谢,看明白了
沐末
发表于 2011-11-1 16:27:14
综合工时适合于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实行轮班作业的; 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推销人员 ;长途运输人员;长驻外埠的人员; 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junren0618
发表于 2011-11-2 11:06:19
从公司的现有实际情况来讲,Z应该是不会改变现有的操作模式,所以我的个人建议是:
1) 将现有130名老员工的岗位名称进行调整,不与新员工一样都叫保安、仓管员。且在公司的政策上明确了这些岗位不属于综合工时制批复中的岗位,这样就可以先避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2)如果现有新员工的不满情绪较高(高离职率会对业务造成较大的影响),且施行的两种工时制度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建议可以适当对新员工的岗位增加一些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