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er_72 发表于 2011-10-7 22:50:36

关于一次性休哺乳假

今日偶然看到微博上一贴,提到一次性休掉哺乳假是否被劳法认可?
我想一定是不被认可的吧。
毕竟哺乳假有规定只能于婴儿满周岁之日前每天一小时或两次半小时,如果一次性休完哺乳假,假定一种设想,婴儿如不能满周岁,那哺乳假自然也跟着立即终止,岂不是多休了本不该享有的假了!
可是如果换个角度想,法外有情。如果真是没人带小孩,母亲特别需要延长一段假期进行过渡,企业是否应该就员工实际情况弹性处理这个哺乳假呢?
欢迎热情的粉丝们多多加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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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Yao 发表于 2011-10-7 23:47:20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这是国家法律富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至于如何使用这个授乳假,没有明确规定。
至于影儿版主所说的“一次性休完哺乳假”,应该是指集中提前使用授乳假。这个法律没有明令允许还是禁止,需要员工与企业自行约定。所谓的“哺乳假”,建议改称为“授乳假”较为合适!
至于提到的“如果真是没人带小孩,母亲特别需要延长一段假期进行过渡,企业是否应该就员工实际情况弹性处理这个哺乳假呢?”
这个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一些人性化的规定: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另外,在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办法》第十五条提及的"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三次的,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述红色部分的三个概念是不同的,需要注意。

一叶碧云 发表于 2011-10-7 23:52:05

一次性休哺乳假应该禁止!因为哺乳假根本上不是女工的权利,而是孩子的权利!一次性休假事实上剥夺了周岁前孩子的科学成长权利!

乐桃儿 发表于 2011-10-7 23:57:08

学习了。。。。。。。。。

axinHR 发表于 2011-10-8 07:05:08

哺乳期母亲给孩子喂奶,这是每天要做的事情,一次性安排只能让婴儿一次性吃饱,再饿了咋办?{:5_248:}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10-8 09:07:10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7239&rpid=2243906&page=1
附议参考

快乐的永远向前 发表于 2011-10-8 09:13:24

在上海是可以的《上海市女职工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可以请这么久啊!!哈哈,是有薪假吗?

z254240649 发表于 2011-10-8 11:22:07

从生育到小孩一周岁,给予女员工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假不累计使用,未使用视为自动放弃。

weixueqin 发表于 2011-10-8 12:23:19

哈哈哈 真好 分享了

lantian08 发表于 2011-10-8 12:26:00

哺乳假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范围内怎么休,还是以人为本,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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