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后的“终止”,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本帖最后由 31号 于 2011-10-18 09:45 编辑小刘自2007年6月1日起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截至2011年6月1日。但是由于人事部门的疏忽,至到2011年的6月30日才向小刘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请问,小刘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呢?
1、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共计3.5个月的工资;
2、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共计4个月的工资;
3、自2007年6月1日入职之日起计算,共计4.5个月的工资;
4、自2007年6月1日入职之日起计算,但单位涉嫌违法解雇,应当支付共计9个月的工资。
公司因为未能在6月1日前下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所以在6月30日所发放的终止劳动合同书是违法的,只能以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处理,需要支付的N+1的经济补偿金(N为自2007年6月1日起支付的4.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为1个月的离职通知金)。 4应当支付共计9个月的工资 公司应该向劳动者支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经济补偿金缴税: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除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 (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所得之商,并按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按月工资收税标准征收
应该采用第三种方式给予补偿 6月30日应该向员工发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解除日期为7月30日。如果要求员工6月30日就离职,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关于经济补偿,由于属于违法解除,与员工协商一致后,需要支付9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因为解除合同,从2007年6.1至2011.6.30共4年1个月,即4.5个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8条、87条的规定,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2倍作为赔偿金。 如果是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3.5个月,另加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合计4.5个月。
如果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9个月赔偿金。 威润玛 发表于 2011-10-18 11: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是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3.5个月,另加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合计4.5个月。
如果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9个月 ...
正解! 这个一般要看地区来分的 是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按第二种支付
从08年开始已计算 因11年履行的部分超过六个月 故算一年 合计4个月 应该是:补偿金4.5个月,代通知金1个月,6月分无合同再支付1个月,共6.5个月.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