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怀孕公司有权将你解雇吗?
我有一个朋友,她在试用刚刚要转正的时候怀孕了,她对工作认真负责,也很努力的想做好。怀孕了,因为比较开心,所以他跟要好的同事讲了。结果就传到人事经理那里,人事经理表面很关心她的身体、工作什么的,可是一到要转正的档口,她就以我朋友不适合做这份工作为由让他自己辞职。我朋友因为估计工作是认识的人介绍的,也就只好自己辞职了。
问一下,如果各位是人事经理的话,会怎么处理这样的事情呢?在试用期间怀孕公司是否有权将其员工解雇呢?
{:5_205:}我自己顶一下,希望各位发表下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看一下当时的录用条件中有没有“在试用期内不得结婚、怀孕、生育”之类的规定,如有,用人单位则是可以解除试用的,若没有,你朋友就可以据理力争了,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三期期间,单位不能以第40条(预告解除)及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合同,但如果女职工还在试用期,单位仍可以根据第39条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需证明与女职工就录用条件作过明确的、具体的、合理的录用条件,并且女职工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明显与规定的录用条件不符,否则单位的解除就涉嫌违法。当然,你的问题是站在人事经理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我觉得站在单位的角度看,可能都不愿意出现这种情形,但是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我认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单位实在没有继续履行的诚意,那么最好就是能协商解除,如果单位坚持违法解除的话,女职工也极有可能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单位的损失会更大。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10-21 17: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 ...
我认为,录用条件作“在试用期不得结婚、怀孕、生育”之类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涉嫌就业歧视,属于无效规定。 赞同snchen{:5_228:} 试用期如果没有特殊需要的工作要求,怀孕是不能做为辞退员工的理由。
但是楼主的朋友是熟人介绍的工作,这个是否辞职就由事主自己决定了。 公司没有权力解雇孕妇,但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不想因为员工怀孕而影响工作的开展,也只能是劝说员工自己辞职。 不辞职,直接去劳动局吧,有得一拼 如果单位只是因为员工怀孕,而不是因为工作不符合,是不可以解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