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4 11:27:18

再问“劳动合同变更,员工须服从? ”

本帖最后由 kuai乐 于 2011-10-24 13:50 编辑

首先感谢markkk2010 筒子的帖子:员工关系劳法区精华帖汇总(11/10/23)——省事!
点开了Mark.Yao筒子的帖子:“【96楼总结】劳动合同变更,员工须服从的约定是否有效? “
洒家有不同的观点,欢迎共同探讨:
洒家认为不只是这个约定,而是这类单方面免去员工权力,增加用人单位权力的约定是无效的。原因如下:

1、必须明确,法律上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够单方面调整劳动合同。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而拒绝单方面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劳动者的权力。所以问题就集中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约定单方面免去员工权力?”

2、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用人单位如果对员工的权力加以限制,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
也就是说此类协议有效的前提是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比如竞业限制。不能单方面规定一定时期内员工不能去同类企业,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用人单位如果不支付给员工相应费用,员工有权不遵守此类限制。

3、如果此类协议有效,那么各种保护员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将形同虚设。
如果可以协议约定“劳动合同变更,员工须服从“,
那是不是也可以约定员工加班将没有加班费?
是不是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等等等等

ps:Mark.Yao休怪,纯理论探讨。

坐等大家拍砖。



stephenzhou 发表于 2011-10-24 12:21:51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约定,比如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约定了,比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是有明确约定的。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0-24 13:09:55

个人觉得此条款本身应该是无效的,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Mark.Yao筒子帖子的案例中,工作地点的改变如果是单位经营的合理需要,劳动者应该配合用人单位的调整。用人单位可就工作地点调整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在支付补偿金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4 13:32:22

本帖最后由 kuai乐 于 2011-10-24 13:36 编辑

stephenzhou 发表于 2011-10-24 12:21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约定,比如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约定了,比如解除劳动合同 ...

1、“加班费计算基数”可以约定,但标准如果低于三种情况下的150%、200%、300%的话,此约定有效么?也就是说:当双方的约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此协议是有效的么?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难道不是你所说的“法律明确的规定”么?
3、“可以约定”说的好,但“约定”必须权力义务是对等的。单方面免除劳动者权力,增加用人单位权力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4、洒家认为这么约定是有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员工须服从。为此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员工**元。”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4 13:33:53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0-24 13: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个人觉得此条款本身应该是无效的,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Mark.Yao筒子帖子的案例中,工作地点的改变如果是 ...

就是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员工须服从”这一条还是无效的喽

mchemyaoye 发表于 2011-10-24 13:58:16

无效。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4 14:10:30

mchemyaoye 发表于 2011-10-24 13: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无效。

给面                    

snchen 发表于 2011-10-24 14:18:56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单位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员工须服从”,就等于免除了自己与员工协商的义务,同时剥夺了员工与单位协商的权利,这样的合同条款可以说是霸王条款,当属无效。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4 14:52:17

snchen 发表于 2011-10-24 14: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单位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员工须服从”,就等于免除 ...

:handshake

现在这个问题大家都达成一致了么?
没人拍砖啊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0-24 15:11:20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4 13: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就是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员工须服从”这一条还是无效的喽

肯定的啊。。单方面剥夺劳动者权利的强制性条款无效。。
因为一旦有效,那就承认如果出现劳动变更无须双方协商,这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变更之公平自愿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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