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不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今天在仲裁庭遇到了一个朋友,她也是来参加仲裁庭的。大概了解了一下她的案件。她公司有个员工大概1996年入职,公司的《劳动合同》每三年一签,最后一期是2008年1月到2010年12月。她公司在最后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天(到期日刚好是星期一)书面通知员工,称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这位员工之前没有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收到《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后也没有及时向公司书面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后,员工曾多次到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于是员工提起仲裁。听完她的陈述,我感觉这个案件,公司胜诉的机会会很大,毕竟《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文规定,在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单位提出续订,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才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劳动者没有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劳动者称曾向单位提出过要求,不过并没有书面的证据,因此,我觉得仲裁应该会驳回他的申请。
我记得连续签订两次短期合同的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吧。 等到昏迷 发表于 2011-10-24 17: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记得连续签订两次短期合同的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吧。
记错了,是2008年1月以后签订的合同才作数。。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是出于稳定用工环境,避免劳动关系短期化,同时保障高龄职工利益而设立的,所以是偏向弱势群体的因此当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时,用工单位其实是没有选择权的,劳动者并不需要向用单位提出。
因此本案中的劳动者应该的仲裁应该会得到支持,用人单位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关于“尽管劳动者称曾向单位提出过要求,不过并没有书面的证据”这点,我不赞同。相反,我认为在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利的情况下,单位如果不想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需要书面证据支持“劳动者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主张。
案例中有一点可能会使案件出现转折,就是《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的措辞。如果书面中使用的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征询劳动者意见之类的措辞,而劳动者在理解或者应当理解的情况下,签字确认的话,就代表双方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后面的事件了。
如果使用的是,文中所说“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个人觉得公司胜诉机会不大。因为在公司此时并没有这个权力不续签劳动合同。
还有一个,文中事后是多久之后?此时距离前一份合同到期多久?期间员工有没有上班?
同意楼上的观点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0-24 18: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是出于稳定用工环境,避免劳动关系短期化,同时保障高龄职工利益而设立的,所以是 ...
文中的事后,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结束后次日。因为员工是外派到外地工作的,据说是有上班的,所以仲裁请求还有给付工资一项。
我认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续签,这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尽管我很认同你的观点,也很同情那位为单位贡献了十几年的老员工。但是单位毕竟不是慈善机构,在劳动者不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续签,我觉得法律也不能强制要求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单位愿意续签那是另外的情况。 大家对这问题都蛮关心的,仲裁裁决一出,我会马上公布的,请大家继续关注。 snchen 发表于 2011-10-24 20: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文中的事后,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结束后次日。因为员工是外派到外地工作的,据说是有上班的,所以仲裁请求还 ...
一般情况下,合同续签是如你所说,需要单位同意的。
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条款,这个条款的出台宗旨就是在于希望企业能尽到一定的社会责任,维护一个良好的、稳定的用工环境,因此第十四条是相对比较偏向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
十四条规定的出现那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法律中“应当”这个词带有强制执行的意思。
比如,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
意味者,十四条三种情形之一出现时,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就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没有选择权的。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0-24 2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般情况下,合同续签是如你所说,需要单位同意的。
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条款,这个 ...
问题的焦点就在这里,在满足劳动合同法14条所述情形的情况下,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建立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在本案中,劳动者没有提出这点是没有疑问的,而”同意续订“也需存在单位提出续订的事实,显然单位并不想续订,应当法定规定的情形是不存在的。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主动跟劳动者说明,其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的败诉是必然的。 snchen 发表于 2011-10-24 21: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问题的焦点就在这里,在满足劳动合同法14条所述情形的情况下,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建立 ...
第一,案例中情况并不需要单位提出或者同意续签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劳动者没提出续签合同,并不意味着他不同意续签合同,也并不意味着他放弃了这个权利。
第三,如果单位不想签这份合同应该举证证明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四,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次日就表示了要续签劳动合同,恰恰说明他主张自己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
第五,就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次日,该员工被外派工作,也就意味着你们那天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这可以作为双方同意按原有合同条件顺延劳动关系。就意味着双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也就视同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其实焦点在于我们对于第十四条的理解不同,在于出现十四条三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是否还具有选择权。这个问题其实有一定的争议性,应该说尚没有定论。但是有案例说明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之后,第三次订立时劳动者占有绝对的主动权。
所以我们讨论其胜败与否毫无意义,因为我们不知道负责这件CASE的仲裁员对这一条怎么理解的。不过我们可以供大家讨论讨论。。呵呵
不过我现在认为就算没有第十四条的不同理解,就凭我上面说的第五点,公司都有可能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