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常见劳动关系案例的探讨
案例简单描述:在有证据表明员工严重违纪的情况下,公司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不予补偿,法律依据来自于《劳工合同法》第39条。
员工接到公司的要求后,发现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假设员工月薪为10000元,但是社保基数为5000元)。因此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予以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和员工在关于补偿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
探讨问题:
1、假设你是公司HR,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2、如果进入法律程序,仲裁庭会怎么裁决?
欢迎同行们探讨,特别是有类似经历的同行们讲述实际经验,给更多的HR以借鉴。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现在的情形是“企业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两种表述存在差异,现在很多企业都是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还要看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单位只要超过最低社保基数缴纳了,但未按足额缴纳。我是浙江的,这边仲裁是不受理的。
所以,没有这样的前提了,在有证据表明员工严重违纪的情况下,公司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不予补偿,应该是正确的。 1.有证据表明在试用期内部符合要求,公司提前7天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并且不用赔偿。
2.社保没有足额缴纳,仲裁会要求公司补齐社保。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10-27 14:18 编辑
这个案例虽然举例不太恰当(因为这个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少,在广东地区是不可以的,所以,举例子不太恰当)
我理解楼主的问题是:在劳动关系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存在着对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HR应如何处理?
法律上处理上述问题,有一个原则,呵呵,我还是先听听大家的回答吧。
有
点
意
思 1.若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证据充分的话,我都不会睬员工的诉求。
2.目前仲裁根不不管这种类型的案件(社保缴费基数不足) 1、假设你是公司HR,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我会跟员工协商,说明各方利害关系,从员工违法违规的方面跟员工沟通,从公司违法违规的方面跟老板沟通,最后双方能和解(赔偿金额谈判,公司应该姿态高些
2、如果员工提出以公司未足额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话,深圳地区一般仲裁是要求补缴的。
回复小差火:
一个认识的公司曾经出现过员工以未足额缴纳社保而要求公司补偿的仲裁,仲裁受理了,最后没有支持员工的诉求,主要原因是员工没有证据证明他的工资比社保基数高。这个公司提前做了准备,比如员工实际工资10000,但是劳动合同上只写4000,工资卡上也只有4000,而其余的6000公司用报销的形式现金发放。这样员工无法举证自己的工资是10000而败诉。
另外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公司行政经理管公章,辞职前自己打印了一份公司要求行政经理立即离职的通知,措施严厉,行政经理自己盖好了公章。然后以此去仲裁,结果仲裁认定公司恶意裁员,裁决公司双倍补偿。公司后来去申请法院再审了,具体结果我后来没有跟踪。
有个小插曲,公司认为是行政经理自己写的通知自己盖的章,但是仲裁认为盖章即代表公司行为,除非公司有证据能反证,而公司很难通过证据反证。 豆豆胡 发表于 2011-10-27 13: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探讨问题:
p1、假设你是公司HR,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我会跟员工协商,各方利害关系,希望最后的结果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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