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内容非劳动合同所写,合理吗?
最近公司出了个安排,增加了一个监控工厂车间的监视室,用摄像头监控工厂车间的情况,防止工厂财物被偷。为了节省成本,也可能是为做试验,不请专人去监视室上班,而是由公司的行政部(技术类)的男同志轮值,每人晚上21:00~次日6:00上班(9个小时)。每天值班的人,白天上完班,晚上就继续上。次日六点下班后,就休息。问:
1. 这样安排工作合理吗?算不算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约定?
2. 这样上班的话,算加班吗?
1、合同约定中,有无对单位工作安排的描述,如无,可视为违反;
2、可以算加班;
另外,如协商未果,员工可以此为依据,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算加班,因为合同里应该没有让监控值班的那一项{:5_142:} 给予加班费的情况下,应不违法! 有没有写上劳动合同?如果写上了,劳动合同鉴定得了吗?我记得劳动合同里面有加班时间的限制,那么长时间的加班,每周合计是多长时间?
如果不违法,肯定要算加班了,只是加班工资的基准是多少?
另外,这种值班,意义不大啊,上了一整天班,还来熬一晚上,肯定要睡觉,第二天工作肯定受影响。公司这样的做法,真是得不偿失,失人心不说,还背上法律风险。 就算法律上通得过,人情上也通不过啊,白班夜班连续上,员工哪里吃得消啊 这属于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增加的额外工作,工作内容随于平时上班不同!但应该予以算加班! 算加班 给予加班费
最好还要有夜班补助费 我不认为这样节省成本,就算节省这个安排也不是很好
1、合同上面是否有写明工作内容,如果写明了没有这一条,那肯定违反合同;如果没写明就要看工作说明书,一般工作说明书最后一条是: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这个范围,很广的。
2、建议你看看小马克关于加班和值班的区别,我认为在有补休的情况下,可不视为加班。 可以视为加班!员工可以主动填写加班申请单,审批。
劳动合同里就工作内容,一般写的是大致岗位,详见工作职位说明书的。这就留下了更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