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号 发表于 2011-11-8 17:11:12

用人单位应当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1、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当用人单位认为其商业秘密无需再继续予以保密时,竞业限制也就丧失了其所依附的基础,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协议则显然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利。
2、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丧失保护必要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是对人才资源的浪费。3、上海的规定也支持了这一做法: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dolldoll_83 发表于 2011-11-8 17:22:04

学习了,请问北京这边的情况与上海相同么?懂的朋友给说说!

忒丝 发表于 2011-11-8 17:51:26

daijianghong 发表于 2011-11-8 15: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关保密事项 ...

谢谢分享

忒丝 发表于 2011-11-8 17:54:30

31号 发表于 2011-11-8 17: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用人单位应当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1、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当用人 ...

您好,我是杭州的。 杭州有没有规定需要提前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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