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提前通知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鉴于用工荒,招工难,尤其是中高层管理技术人员经常很难在一个月内招到招聘到位。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原则上是不合法的,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未尝不可。
PS:我发现“协商一致”在法律面前,出现的频率还真高。。。{:5_259:}{:5_239:} 无效的 不能这样规定 意义不大,空子不带这样钻滴。 不能超过法律法规的约定,但双方可以协商 个人认为这样制定无效
只有协商提前的还没有见过延后的呢? 应该是无效的,当然如果该员工交接手续没有办理清楚,推迟是可以的 如果交接手续办完了就不能给人家延期,不过协商的就另当别论了 我觉得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就像和企业签的什么离职违约金(没待够几年就要罚违约金),即使合同上写了,法律也不会支持的吧 无效,协商就另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