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号 发表于 2011-11-23 14:18:55

关于辞职提前通知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鉴于用工荒,招工难,尤其是中高层管理技术人员经常很难在一个月内招到招聘到位。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beeyao 发表于 2011-11-23 14:38:04

原则上是不合法的,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未尝不可。

PS:我发现“协商一致”在法律面前,出现的频率还真高。。。{:5_259:}{:5_239:}

浣浣熊 发表于 2011-11-23 14:52:36

无效的   不能这样规定  

清妙 发表于 2011-11-23 14:57:50

意义不大,空子不带这样钻滴。

ron_lee 发表于 2011-11-23 15:13:31

不能超过法律法规的约定,但双方可以协商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11-23 15:14:20

个人认为这样制定无效
只有协商提前的还没有见过延后的呢?

ellayuan0825 发表于 2011-11-23 15:41:50

应该是无效的,当然如果该员工交接手续没有办理清楚,推迟是可以的

zhangcongcong 发表于 2011-11-23 19:37:35

如果交接手续办完了就不能给人家延期,不过协商的就另当别论了

愤怒的小火车 发表于 2011-11-23 20:00:54

我觉得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就像和企业签的什么离职违约金(没待够几年就要罚违约金),即使合同上写了,法律也不会支持的吧

lixing7807377 发表于 2011-11-23 20:07:56

无效,协商就另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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