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0712
发表于 2011-11-24 09:16:53
不好说,既然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就是说双方认定了这样的义务.
安菲尔德鹭
发表于 2011-11-24 12:52:48
可以这样规定,但也可以不执行
brigend
发表于 2011-11-28 15:42:14
直接这样约定肯定不行,别说协商一致了,写进劳动合同都不行
但是可以换个词,比如“脱密期”
这样就容易得到支持了。不过要注意适用对象和方法。
menglunancy
发表于 2011-11-28 15:46:02
当然无效,还用问!
章鱼哥
发表于 2011-12-2 14:49:18
当然无效了
海洋198488
发表于 2011-12-2 15:04:26
个人认为无效
ycdbkun
发表于 2011-12-2 16:13:58
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增加离职难度,侵犯劳动者的辞职权,属无效条款。
wuqi062
发表于 2011-12-3 11:50:02
无效。
1.关于45天低于《劳动合同法》最低标准。
2.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可即时解除劳动关系。
ps: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清妙
发表于 2011-12-3 23:11:45
没啥作用滴。。
zhangmeimei
发表于 2012-3-17 13:06:27
管理时要人性化,但是必须坚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