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0712 发表于 2011-11-24 09:16:53

不好说,既然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就是说双方认定了这样的义务.

安菲尔德鹭 发表于 2011-11-24 12:52:48

可以这样规定,但也可以不执行

brigend 发表于 2011-11-28 15:42:14

直接这样约定肯定不行,别说协商一致了,写进劳动合同都不行
但是可以换个词,比如“脱密期”
这样就容易得到支持了。不过要注意适用对象和方法。

menglunancy 发表于 2011-11-28 15:46:02

当然无效,还用问!

章鱼哥 发表于 2011-12-2 14:49:18

当然无效了

海洋198488 发表于 2011-12-2 15:04:26

个人认为无效

ycdbkun 发表于 2011-12-2 16:13:58

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增加离职难度,侵犯劳动者的辞职权,属无效条款。

wuqi062 发表于 2011-12-3 11:50:02

无效。
1.关于45天低于《劳动合同法》最低标准。
2.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可即时解除劳动关系。
ps: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清妙 发表于 2011-12-3 23:11:45

没啥作用滴。。

zhangmeimei 发表于 2012-3-17 13:06:27

管理时要人性化,但是必须坚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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