婉云
发表于 2004-7-13 10:05:00
追溯力--太好了
此文的分析给予我们极大的启发。我司在一员工在两年合同期届满时,发现他在新填个人表单中家庭成员情况与住址栏内写有“属个人隐私”,再查其入职时表单,其家庭住址填写笼统,而且与他本人实际住址不符,这样,即使在我司已确认与其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也是有法可依的了。
hh_bin
发表于 2004-7-13 16:00:00
不错
对我们很有帮助。
四月的上海
发表于 2004-7-14 09:04:00
另一方面
导致这个结果的原因:1,员工在应聘的时候又不诚实的行为。2,这家公司在招聘方面的体制不完善,没有尽早的发现该员工只是以实习生的名义在咨询公司做过勤杂。只要在招聘的时候让应聘者出示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我想就不会有类似于此类案件的发生。
夏日清爽
发表于 2004-7-14 09:11:00
我认为可以解聘.
对我们很有帮助。
ppp667
发表于 2004-7-14 09:38:00
我的观点
我看没这么简单,还是等合同终止比较好。
Alec
发表于 2004-7-14 14:15:00
谢谢!
我正在考虑这个问题呢。
8lucky
发表于 2004-7-14 17:41:00
RE
我觉得主要还是要看这个员工的实际工作水平。
春秋
发表于 2004-7-15 14:49:00
我认为可以解除合同
原因:他是用欺诈的手段(伪造经历)进入公司的,根据这一条就可以和他解除。
龙马猴
发表于 2004-7-15 21:39:00
可以解除
根据劳动法,该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都不成立,应该解除。
沧海
发表于 2004-7-16 15:59:00
不错
很有借鉴作用,如能加入相应的法律条款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