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源 发表于 2011-12-7 09:19:29

呵呵!学习了!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  国务院有文件的呵呵!
对于08年以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08年以前按照 国办发60号 文件执行

周末girl 发表于 2011-12-7 09:19:37

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期待下一次的分享

蓝色蜻蜓 发表于 2011-12-7 11:10:26

学习了

Chiffon 发表于 2011-12-7 11:11:15

{:5_257:}不知道立法者意识到没有?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12-7 11:32:55

少寒 发表于 2011-12-6 14: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条款前面还有一条的,所有经济补偿,都是不高于12个月的,没有漏洞哈 ...

也不全是,但还有一部分固定了12年的年限。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个95年的老文件,现在在有效~~

tina1981 发表于 2011-12-7 13:47:22

谢谢楼主,谢谢“宠着小猪”,让我学到了新的知识,受用了。{:5_239:}

blockcofee 发表于 2011-12-7 14:52:54

培训的时候有提到这个问题,不过我们一般还是按照全部不超过12个月来理解的

双人“鱼” 发表于 2011-12-7 15:51:56

我们公司对于那种签了无固定期限的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都是工作年限来计算,没有受十二年年限的限制。(不过他们的工资差不多都是最低工资的那种)

小小Grace 发表于 2011-12-7 16:16:11

其实这个新法里面很多漏洞的,主要是界定的标准不统一,我想再仲裁的时候可能会结合人情来处理吧。

像风儿一样 发表于 2011-12-7 16:35:27

呵呵,楼主有心,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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