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1-12-12 18:35:09
本人认为这样的行为和监守自盗是一样的性质,不只是职业道德问题,甚至有些恶劣。
HR部门是一个和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重要支柱部门,说俗一点就是老板的左膀右臂,彼此之间需要无缝信任,虽然企业有失监督之责,但这样的背信弃义的行为是会让人唾弃和不齿的。
当然,以上行为的前提是主观意义上的故意。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12-12 19:06:53
支持-----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个案件这么裁判并不能保证今后所有案件均采用第三种观点,也就是说,这不是定论,可能地方有特殊的规定等。
人鬼情未了
发表于 2011-12-12 19:18:00
有些公司有人力资源内审制度,任何一部门都要管理评审,人力资源部门也一样
人鬼情未了
发表于 2011-12-12 19:18:41
劳动法的主体是企业和员工,与人力资源工作岗位无关
gbgood
发表于 2011-12-12 19:19:58
新的学习
_天之痕__
发表于 2011-12-12 21:30:11
{:5_252:}实习时候公司人力资源档案也是自己部门保管的呢
iam0611
发表于 2011-12-12 23:05:00
谢谢分享{:5_246:}
摇曳的风
发表于 2011-12-13 09:15:45
学习了,
sh1985l
发表于 2011-12-13 10:51:41
这个知识点好啊
怒吼反抗
发表于 2011-12-13 12:47:46
本帖最后由 怒吼反抗 于 2011-12-13 12:50 编辑
这种案例的出现实际上严重损害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员工的权益:如果是企业拒不与HR签订劳动合同,HR除了辞职将别无他法。而他因为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同这期间的工作将得不到任何保证。
第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加限制条件,没有区别HR与非HR,那么法律就是法律,仲裁机构的判定是主观增加的判断,明显违法,仲裁机构无权力判定法律适用不适用;第二、员工与企业相比,弱势地位从来没有改变过,凭什么让员工来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第三、目前企业的管理者普遍都具备了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从企业方面来看,完全有能力规避作为HR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试想一下,老总与咱们签订劳动合同,咱们敢不签?
在此提醒所有的HR,法律不保护我们,只有我们自己保护我们,如果公司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一定要提醒并督促公司与我们签订,并且一定要保留证据,如果公司拒不签订,那么只能仲裁然后走人。
同时,由这个案例可以推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的员工权益,HR可能也得不到保障,那么,HR从此变成一个高危行业,说话做事要处处留证据,不然出了纠纷,仲裁机构会把责任全部推给咱们HR,而且是推给咱们的职业操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