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交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据此辞职吗?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12-15 23:01 编辑一则案例,对律师的点评心生疑惑,分享如下:
小朱想跳槽,利用请假去面试了几家单位,很快收到一家外企的录用通知。于是,小朱决定正式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但根据公司的规定,员工辞职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显然小朱等不及。如果想立即解除合同,必须找到单位违法侵犯员工权利的问题。小朱想到公司虽然为自己缴纳了五项保险,但公积金一直迟迟未上。所以,小朱就以公司不交纳住房公积金侵犯了自已应有的权利,提出立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一旦诉诸仲裁,小朱的辞职理由能得到仲裁支持吗?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挥师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单纯从上述规定来看,很难得出答案。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在单位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时,劳动者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不交纳住房公积金,是否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国务院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交纳是用人单位对城镇职工必须履行的义务,不交纳自然构成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辞职。
PS:1、律师在总结里说到“住房公积金交纳是用人单位对城镇职工必须履行的义务”,没有说是“法定义务”,那么它的“强制性”是否会得到司法认可呢?
2、仲裁一旦支持了他的辞职理由,定性为“不缴纳公积金属于公司违法侵犯职工权利”,那么小朱是不是可以再进一步要求公司作出经济补偿呢?
1、既然逾期不办理,要经济处罚!说明就是强制性条款:)
2、经济补偿不可以……只能由公积金中心追缴!{:5_228:} 进来学习的,一直以为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福利,所以如果以此离职的话,即使公司同意离职,也不会得到经济补偿的,看来真的应该多学点法律知识。 据我所知,公积金并非强制购买,不计入仲裁范围的 来学习的,最近好想公积金是强制缴纳,但是如果没有缴纳,会对单位作罚款之类的处理,没有说员工可以怎样好想。
我觉得难啊。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险都有交,只是住房公积金没有。
交纳公积金有两个条件,本案中未曾提到
1、小朱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国务院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可见,农村户口,不办理此业务。
2、单位性质;(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统称为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这个条件满足吗。
来学习的,感觉二、三线城市,对于私企,公积金目前的稽查力度没有这么大,在仲裁时,最大可能也就是调解。
经济补偿就更谈不上了。 所知道的是,南京是强制性的,必须要交!!其他地方不是很清楚!! 1、个人认为既然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应该是有其强制性的
2、经济补偿金个人觉得似乎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单位就是没给买公积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