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适用N+1赔偿?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给予员工N+1的赔偿呢?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N+1赔偿的,好像新劳动法终止劳动合同也是需要的,你再查阅下新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执行N+1 先查劳动合同法吧……{:5_228:} 合同未到期,且未提前30天通知需辞退的员工,需要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就是N+1中的1.
一叶碧云 发表于 2011-12-20 08: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先查劳动合同法吧……
我只知道这种情况:合同到期,如果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不续签合同,需要给予N+1的赔偿。
最近公司裁员,好像全部都给予了N+1的赔偿,劳动法也是这么规定的么? N+1的出处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是大家俗称的无过失性辞退,就是不是因为犯了重大错误被辞退,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而是立即辞退,就需要支付1+N
愤怒的小火车 发表于 2011-12-20 09: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N+1的出处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
谢谢!那公司裁员,是不是也须给予N+1的赔偿呢?好像劳动法里没提到哦。 beeyao 发表于 2011-12-20 09: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那公司裁员,是不是也须给予N+1的赔偿呢?好像劳动法里没提到哦。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实施裁员,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而不能用一个月工资来替代。 裁员也有,是第41条里有提及,是有限制的,不能随意的裁员: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这种属于经济性裁员(好像公司也没有别的理由裁员),符合要求和程序才是标准裁员,不然的话,即使一次辞退100人,也只能算是普通辞退,依然适用1+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