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青色等烟雨
发表于 2012-2-1 09:49:19
个人认为:第一,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第二,公司存在者未履行要约或者说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要补偿他的损失,包括他本人离职期间的工资等等;第三,至于降低损失则方法很多,基本为先接纳然后刁难,让其自动离职!
jumpstream
发表于 2012-2-26 11:36:50
简单,承担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快乐的永远向前
发表于 2012-2-26 12:32:02
愿闻其详!期待详尽的解答!
ycdbkun
发表于 2012-2-26 12:51:18
1、劳动关系肯定是不存在了。很简单,没有实际用工,即便是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算是建立劳动关系。
2、未建立劳动关系,何来经济补偿?
3、在本案中,公司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缔约过失责任,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即由于A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建立劳动关系,而小王已未此离开原单位,所以,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金额是小王在待岗期间按原单位的工资标准计算的钱款。
鹤舞九霄
发表于 2012-2-26 13:04:15
可以参看周斌老师的文章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86387
风铃作响
发表于 2012-4-5 21:46:09
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该就还没有形成合同用工关系,所以公司方不会付经济赔偿金的;所以公司在招人的时候流程一定要规范,是否招人用人也应该是稳定的,不能一会这一会那的,这样的话公司的对外形象也不好。
wge602
发表于 2012-4-6 13:59:17
原来如此,学习了
feiyangwww
发表于 2012-6-11 21:53:44
支持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看法{:soso_e179:}。可能用合同法、民事法之类的可行。。。。
13824336258
发表于 2012-8-4 21:13:11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碧海星愿
发表于 2012-11-6 10:34:47
1\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点是到公司办理完入职手续;
2、小王不能全部主张A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一其参加应聘时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二公司未办理入职手续,尚不具备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只是一个契约;三小王与B公司离职产生的费用属于其重新择业的机会成本损失;
3、公司如果在邮件中未能明确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提醒,同时存在违约的事实,公司会因此产生仲裁经济补偿的风险;
4、建议:此人可用,一专业技能应该不错,二严格按法定流程办理离职,觉悟性高,三离职的决心证明其对公司比较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