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2-11-6 12:06:40
这个案例是个事实案例,前两年,广州就出现过一模一样的,当时,公司被判支付了一定的补偿,但与本案例不同的是,当时地事实案例,公司给出的是书面的OFFER,而不是电子邮件;而这个案例里面,员工有的只是电子邮件,要作为有难度,即便作为证据,也力度不足...员工未必能胜诉
没有相关的规定,经济补偿就按半年内离职主张吧·~·
公司想降低风险,那就是不给员工书面的offer,但另一个风险就是员工到时可能放飞机~~所以还是做好计划,该要的时候才要,还未到要的时候做好储备,不要的时候,不找~~
lucklay
发表于 2012-12-27 15:15:24
学习了好多,论坛真的很多高手,每一个问题都能经得住深度挖掘{:5_259:}
yazhi999
发表于 2012-12-30 10:58:50
这种情况员工是可以向新公司要求赔偿的。新公司发出要约,员工受到要约,并达成一致。说明法律效力已经形成。而在进行的过程中,由于要约的发出方单方面违约,只是要约不能执行,需要支付对方一定得赔偿。具体赔偿应该是:给劳动者这几个月的工资补偿及时寻找新单位造成的部分损失。 也可以双方协商。
二丁目
发表于 2012-12-31 19:20:24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2-1-17 08: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个人同意6、11楼的回答。
关于第三点,补充一下:
(3)公司面临什么风险,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
真是高手,这个没想到···
国源
发表于 2014-1-8 13:24:50
哎!有些公司就是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不到位,年底裁员(禁止招聘),年初忙招聘!!一个字还是领导思维及制度问题!随意性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