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猪爱美丽 发表于 2012-1-16 15:15:14

都只能从一个出发点去想事情!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2-1-16 16:03:08

猪猪爱美丽 发表于 2012-1-16 14: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可是,他在别的公司工作了十年,凭什么到我这里享受工作十年的待遇呀! ...

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年休假的累计计算年限,从够工作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包含同意公司或者不同公司,以及国家、国务院等相关视为等同累计工作时间的时间~~

公司要避免这个情况,可以在员工手册里面如你上面所述,明确:1、公司安排,员工拒绝或者书面提出不休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2、入职时,需提供累计工作年限证明,否则年休假计算按本公司累计年限计算;...  均可以规避风险~~

zu2000 发表于 2012-1-17 00:07:33

你的协议一开始已经违法了...你说有效嘛?

gfliangshuo 发表于 2012-1-17 08:21:15

看上边讨论的很热闹,可是我对法律这块不太清楚,学习、学习!

ycdbkun 发表于 2012-1-17 08:23:4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所以,你们公司只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是违法的。

ycdbkun 发表于 2012-1-17 08:28:24

要注意第一条中的连续,一般劳动部门认为在两个单位之间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即视为连续。举例说明,如A在B公司做了8个月,离职后不到一个月又到C公司去工作了,且已经满4个月,从第5个月起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hhchenyu00 发表于 2012-2-14 19:39:40

娜笔小新 发表于 2012-2-15 02: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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