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是否合法?
林小姐,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三个月,在试用期满前向总经理递交了一份转正申请报告,但总经理的批复是:该同志的能力还有待考察,延长试用期。到现在试用期快到六个月了,她又递交了一份转正申请报告,这次总经理却一个字都没写,表示不同意其转正。请问:
1、劳动合同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公司有无权力擅自延长林小姐试用期?这种延长是否具有合法性?
2、试用期延长后快六个月了,总经理还是不同意其转正,也未表态辞退林小姐,林小姐是继续试用呢?还是在法律意义上已经默认转正了?
{:6_321:} 沙发
{:5_20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试用期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变更,但变更后的试用期期限应当与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匹配。例如,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试用期为6个月,但如果变更后的期限超过6个月,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不合法。 劳动关系方面的···学习了···· {:1_1:}《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试用期延长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 1、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限,属于对劳动合同中原试用期条款的变更,应当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公司无权擅自改变原约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转正具体规定的(如流程、转正考核要求)的,默认为已经转正。 1、劳动合同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公司有无权力擅自延长林小姐试用期?这种延长是否具有合法性?
直白地说,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变更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不能擅自主张;
很显然就不合法了。
2、试用期延长后快六个月了,总经理还是不同意其转正,也未表态辞退林小姐,林小姐是继续试用呢?还是在法律意义上已经默认转正了?
依法,林小姐的试用期到了,如果公司予以录用,则审批转正,办理手续,否则,通过合法手段,提供有力证据,履行相应手续,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
林小姐 马上辞退这个员工,是合法的。建议立即辞退,这么麻烦的人,留着会更麻烦。 不合法的啊,可是不合法又该怎么办呢,老板不同意,应该如何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