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村牧童
发表于 2012-2-16 20:44:50
又长知识和见识啦,感谢分享!
云而
发表于 2012-2-16 21:45:16
学习了{:5_257:}
斗草
发表于 2012-2-17 09:27:39
Mark.Yao 发表于 2012-2-15 21: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司法解释是不被认定为工伤。
在2011年1月1 ...
老马回答的很详细哈
斗草
发表于 2012-2-17 09:38:11
上海这边,用人单位在30天之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提出认定申请日之前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贴等费用由单位承担,提出申请之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还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此外的根据鉴定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不受影响,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员工发生伤害,应该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是否为工伤。
斗草
发表于 2012-2-17 09:44:51
此案例中,个人认为不属于工伤,理由如下: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具体的还需工伤认定部门做出最后的认定。
HR剑客
发表于 2012-2-20 13:40:18
不能認定為工傷,確實因公所致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後續一定要加強管理。
hnyuhong
发表于 2012-2-22 14:16:52
之前碰到一个案例,一个售后人员在修理机器过程中手指被夹伤,因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过了法定期限,但个人却不知通过何种途径到社保机构申诉,导致公司承担全责,并与代表的厂商相应承担了一定的赔付责任,厂商承担75%,所在公司承担25%,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都没有非常精确的界定标准。
chaos_no
发表于 2012-2-23 16:16:55
学习了……
枫逸紫蝴蝶
发表于 2012-2-28 16:05:00
原来是这样,谢谢分享
!鹅蛋孵鸡
发表于 2012-2-29 14:13:28
鹅从法理上说说个人观点吧:
首先明确流程
发生事故→个人通知公司→个人报工伤申请→公司酌情申报(断定不属工伤的不要报,如果最终认定工伤了权当交学费)→协商→劳动争议仲裁→法院诉讼判决
不管谁说的有理,最坏、最终裁决的可能是打官司,那么相关司法解释说的很清楚(未确认):不算工伤。
所以,最终结论应该是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