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xfatj
发表于 2012-6-26 13:56:08
好多个答案,看晕了,能给个比较正确合理的详解吗?还是各个地方会根据惯例有不同的处理?
最断人肠
发表于 2012-6-26 17:42:50
1.小胡的想法不对。
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分析:此条款“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和“一方提出终止……”不矛盾,后者约束了解除合同的工作期限。原条件只是待遇等不变,只要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都可以解除。也就是说续期的合同将会在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而终止。
2.经济补偿问题(按照2008年以后的劳动合同法计算)。
分析: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第四十七条,需要支付1.5个月的补偿金。
根据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应当包含了正常发放的那部分,所以需要另外支付2、3月的工资(2个月)。
根据司法解释,任何一方都可提出,所以用人单位并非违法解除合同,无需遵从第八十七条,也不需要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
综上,补偿金=1.5+2
请大家指正!{:5_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