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郭 发表于 2012-3-9 11:07:42

坐等高人指点

truelovehua 发表于 2012-3-9 18:24:42

这个案例,09年的时候我的朋友接到过,他本人是律师,代理了一个单位委托的类似案件,一审判决是不支持原告方的双倍工资,是按照第二份合同的违法解除来算的,后来原告没有上诉。我19楼的回答就是基于此。
我当时看到这个案例,没思索就直接写上去了,现在想来,恐怕欠妥,应该有2种不同的方式我觉得:
第一种:小胡的认知是错误的。用人单位给付1个半月的补偿金即可。
根据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需要提前30天,用人单位也不用提前通知或给付代通金折算期限,只需要正常支付补偿。
第二种:小胡的认知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付4个月(不算3个月应得的工资,全部加起来是7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这个自用工之日不是指用人单位第一次雇佣该劳动者(我理解为是第一次的),而是将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连续形成的雇佣关系根据劳动合同分割为若干独立的雇佣关系(即每一份劳动合同视为第一次用工),那么用人单位应当给付1个月补偿+2个月双倍+0.5乘2的赔偿,即4个月。
一点浅见,来个高手给个正确答案啊。。。。

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2-3-12 08:56:18

最后那一句已经透露了小胡上一份合同的期限一年。所以赔偿金应该是: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月*2=4个/月。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个/月*2=3个月。
3、因为是违法解除,所以不涉及代通知金。
4、综上所述总共是7个月。

sstgongsi 发表于 2012-3-12 10:55:02

小胡是明知故犯,站不住脚的。不过公司不续签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避免,相关的操作流程也不规范,否则不会有漏签的问题。

刘霞2012 发表于 2012-4-2 10:34:37

飞奔DE蜗牛 发表于 2012-3-7 11: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小胡的想法没有问题;
2.文章没有提到小胡的年资,我们假设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算起至2012年1月1日前 ...

赞同你的说法,我也觉得应该是这样的

刘霞2012 发表于 2012-4-2 10:51:39

天啊,看了这么多说法,到底什么是正确的啊,现在我只知道一点,就是公司肯定是要赔的,怎样赔,也不知道,从内心来说感觉更加赞同23楼的说法.期待楼主公布一下最终的解决方案.

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2-4-26 07:29:28

我跟大家的兴趣主点不一样啊?我的重点是公司人事部主管小苗将一份为期3个月的合同交给了小胡。假设小胡跟公司都在合同上签字上,那问题就更麻烦了。假设小胡签的这三个月合同是自08年以后跟公司第二次签定合同,那么三个月后如果小胡提出跟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那公司就更麻烦了。

kitydy 发表于 2012-4-26 10:35:46

{:5_143:}坐等标准答案~~

十里桃花 发表于 2012-6-22 16:15:30

又学会了一点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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