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问题
事情描述:我司某员工于2005年9月入职,2010年1月19日被东莞市慢性防治中心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确认为职业病。该员于2011年9月提出评残要求,最终于2011年11月23日由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12年2月底该员再次要求申请工伤治疗,通过沟通建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基本同意 针对以上事件有如下疑问:1.此案件是不是只适用2004版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即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二个月缴费工资由社保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十五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个月本人工资由企业支付。
2.计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不是从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中间有月份未出满勤是要剔除?如(2008年11月1800、2008年12月1760、2009年1月850(只出勤10天)、2月1750、3月1600、4月600(只出勤8天)、5月1550、6月1580、7月1550、8月1500、9月1550、10月1540、11月1520、12月1550)
计算方法(1).每月都满勤(1800+1760+1750+1600+1550+1580+1550+1500+1550+1540+1520+1550)/12=1604 计算方法(2).有部份月份未满勤(1800+1760+850+1750+1600+600+1550+1580+1550+1500+1550+1540)/12=1469
3.该员的劳动能力鉴定书上写到:患者自述1995年11月至1997年7月、1998年9月至2002年12月、2003年9月至2009年8月先后在我公司成型车间、开发部、品管部从事贴底、技术员工作,工龄11年余。而在我司的所有资料上显示2005年9月入职至今,之前的记录有可能是因为公司更改名字或人事系统更换而无法查证,此种情况若要核算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该如何确定?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该员工伤期间有请假住院治疗及回老家疗养(假期约12个月),我司只给予八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为当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该员要求支付其余休假的待遇,我司必须支付吗?我司支付的标准只按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可以吗?如果该员要求公司支付延长医疗期待遇(另外十二个月),有法律依据吗?
江蘇昆山地區規定的“本人工资”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12各月的平均工資。 1、如果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低于员工平均工资的话,是应该由企业补足不足的部分
2、工资计算是按照一个年度内的应发工资(包含年终奖金等)的平均值计算
3、这个可以从财务的工资发放记录里核实一下
4、其他的需要查法律条文,不想查了;P 学习中…… 慢慢琢磨中.... 各省市的规定不一样。未看过广东省的。{:5_147:} 学习了,谢谢分享 浙江的和广东的不同的 学习中,有收获,但是各地要求不同 各市要求不同 各区要求甚至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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