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问题(已更新处理结果)
本帖最后由 熊老大 于 2012-3-30 16:14 编辑本公司有一员工,因为与上家公司一直在打官司(至今仍未打完),因此我这边一直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因为比较着急用人,因此才招用这样情况的员工,事实证明,不妥不妥),现在员工要离职,倒没有提让我补保险什么的,就是要让我给开一个《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理由是,上家单位还在协调中,肯定不能给开的,为了以后找工作方便,让我帮他个忙。
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不该给他开,要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了,可是他的个人档案关系不在我这里,在上家单位。我也没用给他签合同,事实也不允许签。
请问我该给他开吗,不开的话有什么风险,开的话有什么风险吗?
因担心开的话员工如果心思不正的话会不会拿着这个证明去告我们单位呢?在上家单位打官司的同时还能继续告我们吗,紧急求助呀{:5_242:}
非常感谢大家的回复,看到大家很关注这件事情的结果,今天终于解决完,现与大家分享结果:
与员工补签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入职当天。然后开了离职证明给他。
原因:
我们工资是打卡形式,如果签订合同的时候错后,担心员工以晚签劳动合同为由向企业要双倍工资。
如果不给他开离职证明,员工也有理由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企业要双倍工资。
现在这样做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风险,即员工只能向企业要保险公积金的钱,而这点已经让他签订过书面材料,原因写的很详细,因为与上家单位官司没有打完,因此之后的保险公积金都法院要求上家公司支付的,也承诺在此期间一切责任都与本公司无关。不管这个材料的意义有多大,至少将手续做的全一些。
综合考虑,是本着最大化降低企业风险的原则处理的这件事情,现在员工对这个结果也很满意(不知道以后会怎样)。不过因此也得到教训,不管多紧急,也最好不录用这样情况的员工,免得日后给自己增加烦恼~~~
最好是不开,他干多长时间了。
躲着点,回避;开了隐患无穷。 如果非开不开,你提前深入了解一下这个人的品行,和上家单位打官司的原因。从心理学上判断一下风险。躲避不开时必须上报领导,不能私自做主。否则一旦出事,你担不起。
这个问题没有遇到过,所以下面的仅作参考:
不管开还是不开,你们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存在了。现在要尽可能找出证据来证明过错在于该员工。
1、让该员工补一个说明,内容大体是:本人入职之前将离职证明遗失,现特别说明本人与其他公司、组织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日期写在入职之前。
2、查询一下,你们给他办理入职的资料中有没有关于“目前与其他任何公司、组织都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条款,如果有且他签过字,则可以拿这条来处理。
3、然后是补签一个劳动合同。
通过上述三步,都是说明你公司是在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基础上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然后再根据《劳动合同法》里面的相关条款作为依据,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离职证明》。
我不知道这个方法是否太理想化。如果强硬不开,这个办法应该也没有什么问题(如果员工不闹、不去仲裁申诉、劳动局投诉);但是如果他去闹了,是否贵公司会背上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如何更好,待高人支招。 首先,你要签订劳动合同。 huodongjun 发表于 2012-3-27 19: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好是不开,他干多长时间了。
躲着点,回避;开了隐患无穷。
干了有半年多了,此人非常狡猾,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不过今天跟我说,他找到新工作了,新单位要这个东西,他没有,所以请我帮忙。。 Duncan2011 发表于 2012-3-27 20: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问题没有遇到过,所以下面的仅作参考:
不管开还是不开,你们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存在了。现在要尽可能找 ...
之前倒是让他写过,因为与上家单位关系没有解除,所以我们不能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的事情,不知这个是否有用。 不能开,既然没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为题。
他在你单位工作,无论时间长短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知道该员工在你单位工作了多长时间,到底是用那一条,你自己对照吧。
如果能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单位,而在他个人(需要单位举证),劳动仲裁多你们较有利。
1.首先要确定证明的是该员工与上家公司是否解除了劳动关系?
2.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那没签合同啊什么的过错在公司了。
3.如果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双方都存在过错,这个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个人觉得也不能开,有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你不开,员工主张双倍工资,有的头疼了
况且,雇佣关系结束,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