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兆
发表于 2012-3-28 14:03:04
熊老大 发表于 2012-3-28 1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了,谢谢您,不过还是有些疑惑
因为他与上家单位的官司没有打完,我不知这种情况,如果我们与其签订劳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在未按法定程序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合法劳动关系之前,不能与另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对原用人单位来讲,劳动者属单方违约,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们明知道他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应该录用。因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想入围城
发表于 2012-3-28 15:39:39
这个肯定不能开,存在很大的劳动风险,等于直接给了员工一个存在事{:5_252:}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215juan
发表于 2012-3-28 16:37:03
学习了,我还从没跟员工要过离职证明,自己找工作也没给过这个东西。看来这个东西很重要呀
elana
发表于 2012-3-28 17:32:25
我们的员工基本上都没提供,一说都说没有。看来得注意下了
熊老大
发表于 2012-3-28 17:54:40
elana 发表于 2012-3-28 17: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的员工基本上都没提供,一说都说没有。看来得注意下了
我们这边没有这个东西做不了用工手续的,就是上不了保险~~所以必须要
chenchenvivi
发表于 2012-3-29 08:34:35
我们也是 一定要注意离职证明的收取和背景调查
浅浅微蓝
发表于 2012-3-29 16:13:43
来看看答案
熊老大
发表于 2012-3-30 16:15:03
更新结果,顶上来~~{:5_208:}
elana
发表于 2012-3-31 09:57:10
熊老大 发表于 2012-3-28 17: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这边没有这个东西做不了用工手续的,就是上不了保险~~所以必须要
恩,还是严格点好
熊老大
发表于 2012-3-31 11:24:08
elana 发表于 2012-3-31 09: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恩,还是严格点好
是的,而且,以后我再也不招这样的人了,教训哇{:5_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