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雨的理想 发表于 2012-4-11 08:07:08

员工续签了劳动合同又不执行怎么办

公司员工的 合同将于2012年4月14日到期,公司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提出续签的意见,本人也同意与公司续签,于是签收了同意续签的通知书,公司于2012年4月5日与员工本人续签了新的合同,起止日期为2012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
但是2012年4月10日员工突然与公司提出辞职,公司的说法是新的合同已续签,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但是员工坚持,原来的合同于2012年4月14日到期即终止了,无需再等一个月。
请问各位:新的合同可以视为原合同的延续吗?公司能要求员工一个月再办理离职手续吗?

ycdbkun 发表于 2012-4-11 09:39:02

个人觉得,原来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该员工提出辞职是在原来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仍享有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虽然已经续订了劳动合同,但毕竟尚未履行,所以不应该要求其提前一个月通知,即便是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也未规定要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辞职,道理很简单,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双方都是清楚的。

小白丁 发表于 2012-4-11 09:57:01

既然已续签,员工就应该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进行离职。

费加罗 发表于 2012-4-11 10:53:24

没有这么复杂,办理离职手续就是了。公司的运转,不能被不想合作的人影响。

hr163mail 发表于 2012-4-11 10:56:14

个人感觉应该提前一个月吧。

虽然是两份合同,但既然是合同就有效力啊。

yytyuxi 发表于 2012-4-11 11:21:53

合同,是约定生效,续签合同,还没有到生效时间。所以,没有必要去纠结那一个月,这样的员工早放早了。

xujs 发表于 2012-4-11 11:30:56

从理性到人性,我个观点,如果他没有心在这做了,交接好就让他走人算了。{:5_259:}

南极人 发表于 2012-4-11 11:48:48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2-4-11 11:59 编辑

劳动合同如有约定生效时间,按约定执行。如无,一般按照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具体履行可以和生效时间不一致。根据楼主的案例:员工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第一份劳动合同于4.14凌晨0:00终止,新合同于4月14日0:00起履行)。但劳动合同已经生效双方都应该遵守规定。还有一个问题,法律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注意:《劳动合同法》说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并不是同时存在的。
另,合同生效的依据:《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ANNIE-LQH 发表于 2012-4-11 11:49:26

小白丁 发表于 2012-4-11 09: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既然已续签,员工就应该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进行离职。

同意这种观点

baiyunwangjing 发表于 2012-4-12 12:28:14

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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