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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2-4-11 11:5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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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3 l& k- i3 C劳动合同如有约定生效时间,按约定执行。如无,一般按照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具体履行可以和生效时间不一致。根据楼主的案例:员工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第一份劳动合同于4.14凌晨0:00终止,新合同于4月14日0:00起履行)。但劳动合同已经生效双方都应该遵守规定。还有一个问题,法律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注意:《劳动合同法》说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并不是同时存在的。( C' c8 C* T6 k9 z* b
另,合同生效的依据:《合同法》
6 |6 D6 r9 p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t, b; ^4 r8 Q6 A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Y; R6 a6 ]7 e K6 f8 z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b" ?( F( U6 r7 m! B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A C7 [ J6 h7 G! E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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