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规定被除名的员工,应不应该办理申领失业金?
公司上个月有位员工上夜班工作期间脱岗出去喝酒,被发现除名。(之前一个多月有过一次书面警告处分)今天来公司要求我们给他办理失业险,要领失业金。
我跟他说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是他的个人过失造成的除名,是不能办失业的,他说要去劳动局仲裁。
违反公司规定被除名的员工,应不应该办理申领失业金?
首先看当地人社保对失业金申领的规定,很多地方都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另外,不明了你们公司内部除名的性质,是公司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由公司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可以申领失业金的;若是劝退(由员工签署辞职报告),则不能申领。 番茄花 发表于 2012-6-7 17: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首先看当地人社保对失业金申领的规定,很多地方都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 ...
我们这儿的劳动局在办理失业时,要求终止合同证明上写明“企业原因”解除,方能办理。
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被除名的,我认为属于“个人原因”,不是“企业原因”所以我不能为其办理申领失业金。 楼主公司可能在企业原因和个人原因方面有误解,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除名,这个法律行为就是单位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单方解除的,属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原因;至于被除名,这个“个人原因”只是根源是诱因。 番茄花 发表于 2012-6-8 09: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公司可能在企业原因和个人原因方面有误解,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除名,这个法律行为就是单位方根据劳动合同 ...
谢谢您的回复。
如果是企业原因造成的单方解除,那么在终止合同证明上,写明是“企业原因”,那么如果是“企业原因”,我们要给员工补偿金吧,劳动法规定的: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定被除名的,不是属于不补偿范围内的吗? 不用谢哦,互相探讨探讨。写明“企业原因”不一定都要付经济补偿金,该案例属于过失性解除,如果公司相关劳动纪律政策合理合法并且经民主程序公示过,且有相关书面证据说明各种途径让员工确认过(员工大会签名,培训签到邓等),应该没有太大风险。 按理说只要不是自己主观意愿导致失业的,就可以领取的社保的失业金,至于怎么界定这个非主观意愿,建议到当地社保局去问问。 谢谢楼上各位的回复。 原来是这样( ⊙ o ⊙ )啊!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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