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合不合法??
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3年8月起至1998年7月止。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负责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5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1995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王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我认为不对
公司的此种变化,实际上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与员工协商,达成共总识后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不能达成协意,企业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发生时,企业应该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告诉你一个签劳动合同的窍门
千万别写的太清楚,概念越模糊越好.岗位填写"相关岗位",工作则写成"相应工作",薪水也别写死.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是不妥的
我认为公司不对
合同期内公司没有权利在事先没与员工沟通的情况下私自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只有在与该员工达成一定共识后方可作出决定,可是公司并没有这样做,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呢?
以下是引用晨光在2003-1-12 15:18:17的发言请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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