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2-9-14 19:49:37

9月深圳活动--10000金币奖励的三个案例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2-9-18 19:16 编辑


2012年9月23-24日,珠三角线下活动将在深圳举办。活动中,安爸将进行主题分享《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

下列是在分享中出现的三个案例,让大家先睹为快,并请大家积极讨论应如何处理呢?凡第一个回答正确该3案例的家人,可以获得安爸10000金钱的奖励。(嘿嘿,这么悬赏还是觉得,估计没有人可以回答正确),该奖励将请求管理员从安爸的帐户减少10000金钱,加到你的帐户里。案例解答在活动结束后公布及颁奖,2012年9月22日之前的解答均为有效解答。
(截至周一,目前参与解答的,没有完全回答对任一道案例。)
1、离职原因不明的处理案例:张三(A公司工龄3年、月薪3000元)被A公司口头辞退,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1个后,张三申请劳动仲裁,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18000元。庭审中,A公司抗辩,A公司并没有辞退张三,张三是不辞而别,属于自动离职的。A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李四(A公司工龄3年、月薪3000元)因在A公司干得不愉快,于是,不打招呼就离开了A公司,1个月后,李四申请劳动仲裁,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18000元。庭审中,A公司抗辩,A公司并没有辞退李四,李四是是不辞而别,属于自动离职的。A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简单解释一下A公司为何做如此抗辩:张三说被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但是呢,张三其实并没有提交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或任何证据证明A公司已经解除了张三的劳动关系,因A公司是口头辞退的。A公司如果承认已经辞退张三了,则A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辞退张三的合法性,而案例中,A公司是无法举证的,故A公司只能说张三不辞而别,自动离职。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应该由张三举证证明说,他已经被A公司辞退了,还是由A公司举证证明说张三的确是不辞而别自动离职的呢?
李四的确是不辞而别,自动离职的,但是呢,李四说是被A公司违法解除的,当然,李四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同理张三的案例,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呢?)
问题:应如何处理呢?---预计25%的人可以回答正确?

2、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案例:深圳某企业五位高管,均为1995年3月1日入职,月薪均为20000元。2012年7月31日,王某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梁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因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黄某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丁某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
问题:五人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分别为多少?----预计15%的人可以回答正确?

3、双倍工资案例?案例:王五是A公司的员工,2010年8月1日入职,月工资5000元,2012年2月29日离职,离职当日,王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0元(18×5000),A公司因意外未出庭,导致缺席裁决:A公司应支付王五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A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称,1、A公司已在2010年8月15日通知王五签定劳动合同,但王五拒绝签定,过错在于王五,因此,A公司无须支付双倍工资。2、王五在2012年2月29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则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的双倍工资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并说明理由?----蒙对答案的概率还是不小的,但能说出法院判决的理由,汗,我个人觉得太难了,概率只有5%,估计不少做劳动法的律师都不一定解答正确。
这个案例也告诉广东地区的HR一个处理仲裁的铁的原则,那是什么呢,请参加9月22日-23日的线下活动!

以上三个案例均为活动当日分享的部分案例,在该日的分享中,我们还要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目前在广东地区,1、社保问题应如何处理呢?2、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如何认定呢?3、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比如:哪些情形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周期、计算基数、时效,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等等。4、用人单位如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可以认定为合法的?......
2012年9月23-24日的珠三角线下活动深圳站,安爸欢迎你们的参加,让我们秉持“快乐、沉淀、分享、成长

琅矸 发表于 2012-9-14 20:12:01

沙发,哈哈哈哈{:5_228:}
强烈要求发沙发奖~

老北京 发表于 2012-9-14 22:01:02

安爸的板凳我也要坐!

老北京 发表于 2012-9-14 22:01:19

顺便把地板也占了

远古遗风 发表于 2012-9-15 08:11:45

1.离职原因不明的处理
举证责任在公司。无法举证,公司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就目前来说,因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争议的;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涉及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等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提起仲裁时,用人单位都要负举证责任。

因为若自动离职,正确的做法是,公司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快递形式告知张三他旷工故辞退;同时要出具相应的文件。

2.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王某经济补偿金:4200(2011社平工资)*3*5(月)
梁某的经济补偿金:20000*12(月)+4200(2011社平工资)*5(月)(前提是提前一个月通知)。
林某的经济补偿金:20000*12(月)+4200(2011社平工资)*5(月)
黄某的经济赔偿金:20000*26+4200*3*10

双倍工资案例:
a.若公司能举证王某拒签,则公司不需支付任何双倍工资;
b.若公司不能举证,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又根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支持劳动仲裁判决。

qangel 发表于 2012-9-15 08:28:19

安爸!!!!!!!!!

wge602 发表于 2012-9-15 09:06:03

安爸又有新作品了什么时候出答案呢

宠着小猪 发表于 2012-9-15 09:23:08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2-9-15 09:36 编辑

1、张三的案例中,既然公司已经张三办理了离职手续,为何不以此为抗辩,却以张三不辞而别为由,不明白。
既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那么按照5楼的关于离职原因不明的处理。
2、涉及到时间点的问题,还有经济补偿金上限三倍12年的的问题。除了王某是期满终止的情况,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期满终止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而08年后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外,其他均因按照入职开始补偿和赔偿。
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意味着责任在公司。所以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是属于惩罚性的工资,但是现在法律界还有争议,具体看深圳地方政策法规,像江苏有个案件法院是这里说明的: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就是这种价值的体现,而另外一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工资,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工资,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公平,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分析,双倍工资差额应不属于工资范畴。那么我们按照其不属于工资范畴考虑,仲裁时效为1年,固定期的双倍工资肯定不予支持了。但是劳动法另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签合同,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规定不签也需支付双倍工资。按照案例应该支付2011年8月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mchemyaoye 发表于 2012-9-15 09:38:53

可惜不是广东片的

奋斗小鸟 发表于 2012-9-15 10:59:34

远古遗风 发表于 2012-9-15 08: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离职原因不明的处理
举证责任在公司。无法举证,公司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

王某,为什么他也有赔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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