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员工主动离职”合法吗?
请教各位HR兄弟姐妹,经常在许多公司的制度里看到诸如以下这样的条款“旷工三天,视为员工主动离职。“、”参加培训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视为员工主动离职“、”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视为员工主动离职。“等等,这样”视为员工主动离职“合法吗?谢谢! {:soso_e132:} 不合法。制度制定除了要经法定程序制定,同时必须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楼主提到的三种情况,视具体情况的严重性 有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证据材料应该充分,要根据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个人观点。 我在疑惑,企业单方面提出“视为员工主动离职”这种说法是否合法,法律上是否有关于这一点的相关规定和条例呢? 也有此问 "视为主动离职"的说法,我认为可以。因为你的不辞而别影响到公司的发展。保留证据还是很重要的。 旷工三天以上,可以理解,但是培训两次不合格,这个会有很大争议! 劳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视为员工主动离职”的说法,这属于企业的民主管理范畴,说白了就是公司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合法性要视情况分析,基本原则就是:企业制度的制定要在内容、程序上合情合理合法。“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是很多企业普遍的做法,只要企业的人事制度上有写清楚,有证据和依据证明员工是旷工三天则合法。在程序上,最好是先联系到员工本人,催促其上班,在超过三天且已经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动离职,这里最好有书面的催促上班的通知书和认定自离的通知书。
”参加培训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视为员工主动离职“则要根据培训考核的内容来认定,若培训考核的内容有判定是否具备上岗资格的作用,此时员工考核不过则可以认定是不胜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一概统称为自离;若与上岗资格联系不大,而制度如此规定,企业则有滥用民主管理权的嫌疑,估计到时仲裁也不会支持企业。
”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视为员工主动离职“同理,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范畴很大,公司首先要保证自己的安排是合法合理的,而且是符合程序的,最好是事先跟员工充分沟通过的。一般写这么大范围且不可量化的规章制度,其作用很小,反而到时又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1、法规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就是说公司可以自行规定;
2、但规定必须合法、合理,第一点,旷工,没问题,可以接受;后两点,就有点不合理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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