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班问题
我们现在是标准工时制。每周休息一天,在十一加班,我们的加班怎么算,单位说1.2.3是三薪发了。4.5.6.7加班了,算2天调休。我觉得不对,4.5.6.7上班应该是双薪,或同等时间调休,单位回答,我们是单休,不是事业单位的双休,所以只有2天调休,他这样回答对吗 单休是否符合标准工时的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如果企业实行的不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或者缩短工时制,则即使符合“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规定,其工时制度仍需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因为 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工时制度!
关于是否审批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十分明确,即除了标准工时制和缩短工时制,所有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都需要审批,换句话说,需要审批的工时制度不仅仅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还包括没有列举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退一步讲,如果将“40+1制”理解为是一种独立的工时制度的话,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该制度无疑也需要审批(许可)!
如果企业实行“40+1制”未经许可,仍需支付劳动者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国务院工作时间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本帖最后由 程云abc 于 2012-10-23 07:37 编辑
我们在商场上班,每天工作时间6.25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单位说符合“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规定。所以单位说每周只能休息一天,但公司没有申请到综合工时制或其他工时制,现在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十分明确,即除了标准工时制和缩短工时制,所有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都需要审批 。如果企业实行“40+1制”未经许可,是否仍需支付劳动者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制”的完整涵义应当是:1、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每周休息2天;3、无需行政许可。
缩短工时制的定义 是指(一)少于工作日标准工时(为7小时或6小时),每周工作时数少于40小时。
(二) 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在特殊情况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三) 企业职工(各种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在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标准工时制规定下,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是否需要审批的工时制度有三个分类:1、无需审批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2、企业自主决定的工时制度:缩短工时制;3、需要审批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在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标准工时制规定下,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那么现在单位每天工作6.25小时,是符合缩短工时制的有关规定的,但条件是需要在标准工时制规定下。也就是说1、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每周休息2天;的第一条可以少于8小时工作,但休息日还应该是两天,对吗?因为这是单位安排职工减少工时的,不是职工要求的。 标准工时制?你首先要看你们单位是否是:每天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果是标准工时制,那么你们单位的回答是没错的。10月4日是补9月29日加班(针对5天8小时的),既然你们9月29日不是加班那么就不存在着补休,所以10月4日是正常出勤。10月6日是周六,按照你们的出勤方式,也属于正常出勤。只有10月5日与10月7日才算是加班。 加几天调几天,除非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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