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光健
发表于 2012-11-16 15:28:12
真实案例,这个可以找我呀
plfuq123
发表于 2012-11-18 08:03:21
违法解除,要维权。
shadow8512
发表于 2012-11-18 14:45:42
现在企业与劳动人事部门联系都很紧密,像楼上的所说的企业属于比较过分的一种,没有做好安抚和相应补偿工作,造成HR的维权意识。从招聘角度来讲,特别是HR岗位,大都不愿意录用与前公司有劳动纠纷的人选,不管是何方过错,比较敏感。现在每个城市每个区域所在企业都有各式各样的HR交流群,一个群500人,这样一传就影响HR的求职。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选择对簿公堂。
snowdropd
发表于 2012-11-19 10:28:58
无论何时何地,也不管是不是HR,维护自己应有权益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因此强烈支持任何一位劳动者积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至于说有HR在一些群里发布一些不良信息,大可不必理会。如有有利证据证明,可以直接起诉此类不良HR。
如果一家公司仅从一些公共网站上搜集信息做背调,且不加分辨的话,那这样的公司不加入反而是侯选人的福气。
lb168
发表于 2012-11-19 16:04:25
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 一个月代通金+经济补偿金 那是必须的
支持HR维权 其实HR本身也不过是一员工 该维权就维权
uujiaoh
发表于 2012-11-20 10:49:01
先找一份工作把自己稳定下来,在新的公司中展示自己的能力,一年的时间,足够自己做维权
Dunlop
发表于 2012-11-20 11:01:11
公司都不给情面,那为何委屈自己呢
cs0524
发表于 2012-11-20 12:13:09
{:5_252:} 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第一、单位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办事;第二、被解除人员不应该办理解除手续,更不应该签字;{:5_214:}(签字代表你已认可);第三、请仲裁机构办理胜算较大{:5_142:}
fang_hr
发表于 2012-11-21 14:29:23
拿到属于自己应得的
elana
发表于 2012-11-21 15:59:36
这样的老板也太可恶,HR拿起法律武器给他一些教训
对于与前公司有劳动纠纷的求职者,作为HR同样我们也需要了解细节后再做判断,而不是一刀切